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共享政府信息资源,本机关修订编制了《新郑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目录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索引号 信息内容 公开形式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详细信息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
2.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3.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三类。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新郑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inzheng.gov.cn)。
2.在新郑市水利局办公室设立的新郑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新郑市中兴路69号华夏国际商务中心12楼)
3.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本政府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新郑市水利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新郑市水利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371-62693539
传真号码:0371-62694470
通讯地址:新郑市中兴路69号华夏国际商务中心12楼
邮政编码:451100
办公时间(周末及节假日除外):周一至周五:
夏季 8:30-12:00,14:30-18:00
冬季 8:30-12:00,14:00-17:30
依申请公开专用邮箱:xzslysqgk@163.com。(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按照“(二)申请方式”所提出申请)
(二)申请方式:填写《新郑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本网站下载电子版,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具体方式有三种: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提交。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面提出申请。新郑市水利局地址:新郑市中兴路69号华夏国际商务中心12楼
3.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新郑市水利局依申请公开联系方式:0371-62693539、传真:0371-62694470。
4.互联网渠道。 通过“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
(三)申请的处理
1.审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 .申请的处理。本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归口接受、告知申请人向水利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答复工作;可予公开的,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制作相应的信息。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规定执行。
(五)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新郑市水利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新郑市中兴路69号华夏国际商务中心12楼
邮政编码:451100
办公时间(周末及节假日除外):周一至周五:
夏季 8:30-12:00,14:30-18:00
冬季 8:30-12:00,14:00-17:30
咨询电话:0371-62693539 传真号码:0371-62694470
依申请公开专用邮箱:xzslysqgk@163.com(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按照“(二)申请方式”所提出申请)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