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7799186X/2021-00001
  • 新郑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
  • 依申请公开
  • 2021-01-12
  • 2021-01-12
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新郑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办公地址:新郑市中兴路与文化路交叉口东北角

邮政编码:451100

办公时间(工作日):

09:00—12:00,13:00—17:00

联系电话:0371-69902929

二、提出申请

(一)申请材料

1.申请人填写《新郑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可点击本指南附件下载。

2.身份证明复印件。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信函申请需附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材料提供应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邮寄地址:新郑市中兴路与文化路交叉口东北角

收 件 人:新郑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邮政编码:451100

电子邮箱:xzszwfwzx@126.com

2.当面申请

地址:新郑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或具体业务部门。

三、申请的处理

(一)答复程序。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进行登记、审核、办理、答复。

(二)答复处理。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答复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单位会以电话形式向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将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答复方式。通过提供政府信息或出具《新郑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其他介质形式的信息予以答复。

(五)注意事项

1.根据《条例》规定,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

2.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不予提供。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5.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6. 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六)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规定执行。

说明:新郑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专用邮箱于2023年7月28日18时更换为xzszwfwzx@163.com,特此说明。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