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23-00076
  • 新郑市司法局
  • 新郑市司法局法制审查备案科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处理工作规则
  • 202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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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司法局法制审查备案科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处理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的提出和处理,根据我省有关规定和本科室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司法局受理、审查和处理对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异议审查。

第三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异议审查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和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

第四条 法制审查备案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审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本机关审查监督范围的,予以受理。

(二)本机关已就相同内容的审查申请作出处理答复的,不再受理;

(三)不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范围的,不予受理;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告知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不予受理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法制审查备案科受理异议审查申请后,应当将异议审查申请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发送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单位,并要求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有关说明和材料。

第六条 法制审查备案科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审查申请文件实质要件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七条 经审查确认受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提出异议审查意见后,须报分管局领导审核。

属重大事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报局长审核同意或提请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八条 法制审查备案科在审查意见作出2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告知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

第九条 对于违法或者内容明显不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若撤销将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或者造成不稳定因素,市司法局法制审查备案科提出处理建议,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上报市政府。

第十条 处理决定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查意见及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审查处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审查:

(一)提出审查申请的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

(二)申请人撤回审查申请的;

(三)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有审查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异议审查的;

(四)异议文件或者具体条款被制定机关或有权机关宣布失效、撤销、废止、修订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审查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异议审查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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