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旅 〔2015〕22号
关于河南鸿雁国际旅行社在新郑门市部
设定申请的批复
河南鸿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你公司豫鸿雁国旅2015(019)号文“河南鸿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新郑门市部设定申请书”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原2010年12月7日在新郑市龙湖镇设立的分社,后由于拆迁原因于2013年10月进行搬迁,因此我局在检查中多次要求该公司新郑分社变更经营场所,到目前为止,该分公司仍以各种理由没有办理经营场所变更手续。已违反《旅行社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该分公司自2013年10月搬迁至一居民楼五楼,没有电梯,未设立游客咨询处。在检查中发现经营场所混乱,档案管理不规范等现象。
三、鉴于以上情况,经我局研究:暂缓办理你公司申请设立“河南鸿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新郑门市部”事项。
新郑市旅游和文物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