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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安全生产,煤矿,季度,大检查
  • 2015-09-08
  • 2015-09-08
关于在全市煤矿开展第三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关于在全市煤矿开展第三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关于在全市煤矿开展第三季度安全生产

大检查的通知

 

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各涉煤单位,各煤矿: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政府安委会要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郑安委〔2015〕7号)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关于在全市开展专家查隐患促整改活动工作的通知》(郑安委〔2015〕12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国庆、中秋“双节”期间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经研究,决定在全市煤矿开展第三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立组织

为加强对全市煤矿第三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领导,成立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马冠亚为组长,产煤乡镇、涉煤部门分管副职为副组长的全市煤矿第三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新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王敏华担任。联系电话:69979555。

各产煤乡镇政府、各涉煤单位和煤矿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和措施,明确职责,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检查时间

2015年9月8日至10月8日

三、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煤矿

四、检查方式

(一)自查自纠阶段:各煤矿要认真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对自查出的隐患要登记造册,逐项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煤矿自查自改结果、整改方案及进展情况,由矿长签字,待检查组到矿后报检查组。

(二)全面检查阶段:各涉煤乡镇政府、各涉煤单位结合“现场管理提升年”活动专项检查,对照煤矿自查自纠存在问题和本次安全检查重点,对辖区煤矿进行全面检查、督查。

(三)巩固提高阶段:煤矿要针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认真总结分析,限期整改到位,巩固提高检查成果,坚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现场管理标准化,确保安全生产。

五、检查重点

(一)自查自纠情况。煤矿是否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自纠是否存在流于形式、质量不高等现象;自查出的隐患是否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到位;是否按照隐患排查治理“双倒查”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二)“现场管理提升年”活动开展情况。是否按照“十个一”活动要求,开展自查自纠,修改完善岗位操作标准和现场管理制度,打造优秀管理团队等;是否严格规程措施审批,落实工程“开工许可”、“三评价一评定”等。

(三)瓦斯防治情况。是否严格落实国家总局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和省政府“双十条”规定等有关瓦斯防治相关规定;是否严格执行始突标高以下严禁划分非突出危险区;是否落实开采保护层或穿层抽放的区域防突措施和“双六”标准,严禁采用单一指标判定突出危险性等;是否建立防突管理台账、允掘允采通知单制度;现场是否悬挂允掘允采牌板,明确允掘允采起止标志、允掘允采距离。高、突矿井抽放系统是否完善可靠、运行正常,抽采、防突队伍和装备是否符合要求,采掘工作面是否编制抽采设计,是否落实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制度;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编制防突设计,采掘面施工前是否进行消除突出危险性专题评价。瓦斯防治工作是否做到“三严禁、两消灭”,即严禁以局部防突措施代替区域防突措施、严禁高位低控、严禁在高突矿井划分非突出区;消灭瓦斯超限、消灭煤与瓦斯突出。

(三)水害治理情况。是否开展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查清矿区水文地质条件,查清老空水、岩溶水等情况及断层、裂隙带等导水通道发育情况,划分老空区积水警戒线和禁采线;是否落实“有掘必探、物探先行、钻探验证”规定;采掘过程中是否进行水害分析预测预报;探放水是否做到“三专、三到位”(专门设计、专职队伍、专用设备,设计方案科学到位、施工精确度到位、现场监督到位)。

(四)顶板管理情况。煤矿企业特殊作业是否做到“一规划、五到位”。即提前规划,措施编制到位、人员培训到位、措施落实到位、领导指挥到位、现场监督到位。是否做好地质预测预报及矿压观测工作;顶板支护是否合理,顶板管理制度现场是否落实到位,特殊地点是否加强支护,是否加强作业人员顶板管理教育培训。

(五)煤矿企业现场管理情况。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涉煤乡镇政府、各涉煤单位要制定针对性强的检查方案,在检查过程中要结合专家查隐患促整改活动,根据辖区煤矿实际,组织相关专家参与安全检查,提高检查效能;主要领导要亲力亲为,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第三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严格检查。检查人员要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工作要求,严格对照标准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的隐患与煤矿企业自查出的隐患进行对照,凡发现自查隐患限期未整改到位、隐患重复出现、检查组查出而自查未查出的主要问题,一律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认真总结,及时上报。各涉煤乡镇政府、各涉煤单位、各煤矿要认真汇总分析,总结典型经验,梳理存在的共性问题、主要问题和重大隐患,明确专人于10月10日前将检查情况表(详见附件)上报全市煤矿第三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蔡俊朝    电话:0371-69979555

邮箱:xzmtjaqk@126.com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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