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煤矿开展第四季度安全生产
大检查的通知
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各涉煤单位,各煤矿: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豫工信〔2015〕282号)及《关于在全市煤矿开展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暨安全生产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郑煤〔2015〕153号)精神,巩固今年以来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成果,为2016年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头起好步,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对全市煤矿开展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立组织
为确保全市煤矿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加强对全市煤矿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领导,成立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马冠亚为组长,产煤乡镇、涉煤部门分管副职为副组长的全市煤矿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新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王敏华担任。联系电话:69979555。
各产煤乡镇政府、各涉煤单位和煤矿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和措施,明确职责,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检查时间
2015年11月10日至12月20日
三、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煤矿
四、检查方式
(一)自查自纠阶段:各煤矿对照检查重点内容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出的隐患要登记造册,逐项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煤矿自查自改结果、整改方案及进展情况,由矿长签字,待检查组到矿后报检查组。
(二)全面检查阶段:各涉煤乡镇政府、各涉煤单位对照煤矿自查自纠存在问题和本次安全检查重点,对辖区煤矿进行全面检查、督查。
(三)巩固提高阶段:煤矿要针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认真总结分析,限期整改到位,巩固提高检查成果,坚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现场管理标准化,确保安全生产。
五、检查重点
(一)自查自纠情况。煤矿是否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自纠是否存在流于形式、质量不高等现象;自查出的隐患是否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到位;是否按照隐患排查治理“双倒查”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二)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十项重点内容)情况。是否证照到期不申请延续而从事生产的;是否手续不全开工建设,是否不按设计要求生产建设的;是否违抗停产停建指令擅自变相恢复生产建设的;是否超层越界或违法开采保安煤柱的;是否图纸造假,图纸不符,打假密闭违法生产的;是否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瓦斯监测数据不实甚至造假,瓦斯超限不停电、不撤人、不分析查明原因、不进行责任追究的;是否隐蔽致灾因素不清盲目生产的;是否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是否施工队伍无资质或跨资质施工,以包代管、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其他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三)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煤矿是否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各级查出的隐患是否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到位;是否按照隐患排查治理“双倒查”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四)“现场管理提升年”活动开展情况。是否按照“十个一”活动要求,开展自查自纠,修改完善岗位操作标准;是否严格按规程措施审批,落实工程“开工许可”制度、“三评价一评定”细则等。
(五)瓦斯防治情况。是否严格落实国家总局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和省政府“双十条”规定等有关瓦斯防治相关规定;是否严格落实豫工信煤联〔2014〕590号文规定;是否严格执行始突标高以下严禁划分非突出危险区;是否落实开采保护层或穿层抽放的区域防突措施和“双六”标准,严禁采用单一指标判定突出危险性等;采掘面施工前是否进行消除突出危险性专题评价,现场是否悬挂允掘允采牌板,明确允掘允采起止标志、允掘允采距离。高、突矿井抽放系统是否完善可靠、运行是否正常,队伍和装备是否符合要求;采掘工作面是否编制抽采设计,是否落实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制度。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编制防突设计,采掘面施工前是否进行消除突出危险性专题评价。瓦斯防治工作是否做到“三严禁、两消灭”,即严禁以局部防突措施代替区域防突措施、严禁高位低控、严禁在高突矿井划分非突出区;消灭瓦斯超限、消灭煤与瓦斯突出。
(六)水害治理情况。是否开展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查清老空水、岩溶水等情况及断层、裂隙带等导水通道发育情况,划分老空区积水警戒线和禁采线;探放水是否做到“三专、三到位”(专门设计、专职队伍、专用设备,设计方案科学到位、施工精确度到位、现场监督到位);是否落实“有掘必探、物探先行、钻探验证”探放水规定;迎头是否安装视频传感器。前方水文地质情况不清、探放水措施落实不到位、矿级领导现场监督不到位的,严禁进行掘进作业。
(七)顶板管理情况。是否落实“一规划、五到位”。即提前规划,措施编制到位、人员培训到位、措施落实到位、领导指挥到位、现场监督到位。是否做好地质预测预报及矿压观测工作;顶板管理制度现场是否落实到位,特殊地点是否加强支护,初撑力是否符合要求等。
(八)爆炸物品清理整顿情况。各涉煤乡镇政府、各涉煤单位对辖区煤矿爆炸物品进行全面排查,查库存,查管理,查使用,对爆炸物品的存放、领用、运输、使用等环节重点排查,核对爆炸物品实际用量,严防流失。煤矿企业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是否采用砌碹或非金属不可燃材料支护,是否有2个安全出口,是否设专人管理,炸药和雷管储存量是否符合要求;井下运输时炸药和雷管是否由专人分开运送;井下爆破工作是否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是否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九)煤矿企业现场管理情况。
六、有关要求
(一)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各涉煤乡镇政府、各涉煤单位要充分结合“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制定科学合理、针对性强的检查方案。主要领导要亲力亲为,统筹兼顾,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取得实效。
(二)严格标准,严明责任。检查人员要严格标准、严明纪律、严肃责任,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将检查的隐患与煤矿企业自查出的隐患进行对照,凡发现自查隐患限期未整改到位、隐患重复出现、检查组查出而自查未查出的主要问题,一律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凡发现不能确保安全生产或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要立即实施停产整顿。
(三)认真总结,及时上报。各涉煤乡镇政府、各涉煤单位、各煤矿要认真汇总分析,总结典型经验,梳理存在的共性问题、主要问题和重大隐患,明确专人于12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表(详见附件)上报全市煤矿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蔡俊朝 电话:0371-69979555
邮箱:xzmtjaqk@126.com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