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放场所。多功能活动厅、艺术展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厅、文化艺术培训教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室、电子阅览室、音乐舞蹈培训室、文体活动室。
二、开放时间。春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3:00-6:30;秋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2: 30-5:30
三、使用范围。文化交流、文艺演出、节目排练、学术讲座、艺术培训。
四、场所组织
1、文化馆负责提供场所,提供场所管理服务。
2、场所修缮及场所设施维护临时通知。
五、使用要求
1、多功能活动厅、艺术展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厅、文化艺术培训教室、音乐舞蹈活动室五个场所限社团及社会单位使用,每周每社团及社会单位可用一次,每次使用时间不得超过5天,按先后申报顺序安排时间、场地。使用者应服从文化馆的临时性场所调配。
2、使用场所须事前凭社团或单位相关证件办理预约登记手续、并向文化馆交纳1000元场所安全使用保证金,确保使用前后场所及设施数量、品名、功能相同。
3、进入场所前须对场所物件清点、试用、签单接收,用后,须以相同方式归还,使用期间造成设施设备损坏、丢失须负维修、赔偿责任。
4、场所使用完毕,使用者应及时通知文化馆办公室验收、签字,并于3日内凭归还场所及财务清单签字凭据办理保证金退款手续。
5、使用者承担使用期间的场所、场地附属设施、物件和现场人员的安全责任及消防责任,确保使用期间场所的人、财、物安全。
6、保持场内卫生,严禁在现场吸烟、随地吐痰,不得在场所留下宣传品、果皮纸屑及其他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