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9101/2016-00040
  • 新郑市旅游和文物局
  • 综合
  • 2016-04-20
  • 2016-04-22
  • 请示
  • 新旅〔2016〕17号
新郑市旅游和文物局关于对郑韩故城宫殿区保护范围内土地使用情况的建议

中共新郑市委、新郑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初,我局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在上述区域存在违法施工行为,随即对施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立即停工、恢复原状。近日,违法施工又重新启动,我局执法人员已多次对其下达停工通知,但屡禁不止。

  为加强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郑韩故城的保护,我局有以下两点建议:

  1.按照国务院关于文物保护“五纳入”要求,及近期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作为属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主体责任,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

  2.建议市政府统筹安排,将该部分土地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征收,并划拨作为文物保护用地。如果确需改变土地使用用途进行汽车市场、学校等其他建设工程,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获得国家文物局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妥否,请批示。

 

 

                           新郑市旅游和文物局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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