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9101/2016-0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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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05
  • 2016-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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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旅〔2016〕23号
新郑市旅游和文物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讲解员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各二级机构:

经研究,现将《新郑市旅游和文物局关于加强讲解员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郑市旅游和文物局

二O一六年五月五日


新郑市旅游和文物局

关于加强讲解员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全面提升我局讲解员的整体素质,激发讲解员队伍活力,树立我市旅游文物窗口对外的良好形象,现就我局讲解员的管理、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讲解员的岗位职责

1.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脱岗,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景区及导游服务中心管理。

2.讲解员担负我局所属各景区的讲解工作,在讲解中应使用普通话,语言亲切,热情周到,在听取游客批评意见时,态度诚恳,虚心接受。

3.讲解员上岗期间要统一着装,仪表端庄、自然,举止文明,精神饱满。

4.讲解员应持证上岗,以便游客选择认为满意的讲解员为其提供讲解。

5.讲解员应负责收集、整理、反馈游客留言、意见及建议并存档,以便本年度考核评先使用。

二、讲解员的考核管理

讲解员考核定级标准由工作态度、讲解批次、取得荣誉、业务测试、群众评议等组成。最终按得分情况评选出金、银牌、普通三个级别的讲解员。在讲解员考核定级评先中,加分因素有:

1.讲解员能全面掌握新郑的人文、地理、历史等多方面知识,能够独立完成我市各个景区(点)讲解工作的;

2.讲解员积极参加本单位及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种赛事活动,并在赛事活动中获取奖项的;

3.讲解员在景区(点)内不推诿扯皮,讲解批次累计最多的。

三、讲解员的日常管理

1.景区讲解员由导服中心统一备案,并服从局导游服务中心和所属景区的统一管理。导游服务中心负责日常业务培训、考核定级、赛事组织、各景点调配;景区主要负责讲解员日常管理。

2.讲解员在为游客讲解中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局核定为准,金牌讲解员收费为100元/场,银牌讲解员和普通讲解员收费为50元/场。

3.讲解员应自觉遵守景区工作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如有事假、病假要依照我局有关考勤制度执行方可批假。

4.讲解员讲解服装由导服中心统一配置,讲解员如脱离讲解岗位,讲解工装应交付本单位主管科室妥善保管,以便新增讲解员临时备用。

四、讲解员的奖惩管理

1.金牌、银牌、普通讲解员每月需讲解15场次以上方可享受每月200元(金牌)、150元(银牌)、100元(普通)奖励,讲解场次以参观单位领队、讲解员、展厅人员、景区负责人四方签字为准,报导游服务中心经主管领导签字后由财务科随工资一起发放(讲解场次不能代签、简签,如有弄虚作假,一律作废)。

2.景区的讲解员应积极参加国家、省、市、县举办的各种赛事活动。获得国家级(部委)主办的一等奖的奖励4000元、二等奖3500元、三等奖3000元;省级(厅局)主办的一等奖奖励3000元、二等奖2500元、三等奖2000元;市级(局委)主办的一等奖奖励20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1000元;新郑市(各局委)一等奖奖励40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200元(以颁发证书为准)。

3.讲解员受到游客投诉经查属实者,第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次取消导游员(讲解员)资格和年终评先。

4.讲解员不服从工作安排,接待游客推诿扯皮,第一次处罚50元,第二次处罚100元,第三次在全局通报批评并取消年终评先资格。由景区监督,并报财务科月底扣发工资。

5.景区讲解员讲解时必须按规定穿着工装,佩戴讲解证等,违反管理规定者,每次罚款30元,由景区监督,并报财务科月底扣发工资。

五、讲解员的业务培训

1.导游服务中心负责全局讲解员培训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年终进行一次考核定级。  

2.新增讲解员由景区和导游服务中心统一组织讲解技能培训,通过严格口试、笔试考核合格后,由导游服务中心统一配发服装、上岗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3.讲解员每年应自觉遵守和认真参加由景区及导游服务中心统一举办的业务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有历史知识、讲解技能技巧、文明礼仪、讲解词创作等有关专业知识。

4.讲解员应积极主动参加上级业务部门及我局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努力提高讲解水平,以此胜任我市各个景区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讲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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