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9101/2016-00048
  • 新郑市旅游和文物局
  • 通知
  • 2016-05-05
  • 2016-05-09
  • 通知
  • 新旅〔2016〕25号
新郑市旅游和文物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景区门票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各二级机构:

经研究决定,现将《关于加强景区门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郑市旅游和文物局

二O一六年五月五日


关于景区门票管理的有关规定

 

1、门票的价格。景区的门票价格经景区经营成本测算,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景区无权自行制订本景区门票价格。

2、门票的印制。景区门票印刷,报税务部门批准后委托票证印刷厂家制作。景区无权自行印刷本景区门票或变相印制、发行门票。

3、门票的发放。局财务室专人负责景区门票的发放。做好门票领取登记、核销、统计等工作。景区及相关科室对外宣传促销使用门票(有面额的门票,不含贵宾券),由使用科室或二级机构写出申请,经局主管领导、局长签字后,财务室登记发放。

4、门票的销售。景区票务部门具体负责本景区门票销售工作。景区门票销售人员要接受财务室业务指导,定期(暂定一周)将门票销售收入情况制表汇总报财务室备案,将销售收入汇入指定财政账户。售票人员要严格把好售票关,不售“高价票”、“人情票”。

5、门票的税务。景区门票税务由局财务室相关人员统一办理。

6、门票的减免。门票原则上不得减免,特殊情况例外。

减免依据:(1)物价部门有关军人、残疾人、团体的减免规定;(2)重大政治接待和节庆活动的嘉宾及工作人员;(3)与旅行社等签订的门票优惠办法;(4)四大班子领导安排的贵宾;(5)局有关领导的批示和电话通知的接待活动。

7、其他:(1)景区与旅行社、驴友俱乐部、网络营销商、大型活动组委会等签订的代售门票协议,必须报经局主管领导、局长同意后,送财务室备案方可执行。优惠返现活动需提供相关凭证。(2)景区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展览等活动,相关活动方案、优惠办法等,需报主管局长同意后,经班子会研究决定后执行。(3)对于在门票销售、门票检验过程中弄虚作假、公报私囊的行为,一经发现,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性质严重者,移送执法执纪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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