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6-00477
  • 新郑市社会保险局
  • 失业,自主创业,申领,补助
  • 2016-09-09
  • 2016-09-09
新郑市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可申领5000元补助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支持创业的作用,鼓励失业人员自力更生、自主创业,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持创业暂行办法》(豫人社失业【2016】11号)。办法规定,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如选择自主创业,可申领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同时也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金;对于吸纳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新郑市还将予以发放就业安置补助。

根据文件,新郑市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状态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领取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同时也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申领一次性创业补助需如实提供以下资料: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申领表;对经营场所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仅限我省行政区域内),由经营地所在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地核查并出具相关证明;本人开设的银行卡复印件。

失业人员需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一次性创业补助申请。

同时,新政规定,对吸纳失业人员的单位予以就业安置补助。申请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费满1年,吸纳安置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补助标准:按照用人单位实际安置人数及签订合同期限,确定补助金额。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签订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发放2个月失业金标准的就业安置补助,以新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日期时的失业金标准核定。以后,每增签1年劳动合同增加2个月失业金标准的补助,但每人的补助最高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失业金标准。用人单位招收公益性岗位人员、一年内重新招录原单位失业人员的,不得享受此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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