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946X/2016-00025
  • 新郑市教育体育局
  • 教育
  • 2016-10-10
  • 2016-10-11
  • 通知
  • 新教体〔2016〕71号
新郑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加强教体系统教职工病事假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中心学校,局直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工作正常有序运行,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豫人社薪〔2014〕6号)精神,结合我市教体系统实际,就加强我市教体系统教职工病事假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病假管理

(一)审批程序

1.教师和工勤人员

(1)乡镇(办事外)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工勤人员病假时间在7天以内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病假时间在7天以上15天以内的,由中心学校校长审批;

(2)局直单位教师和工勤人员请假时间在15天以内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3)病假时间在15天以上2个月以内的,由中心学校(局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教体局编制人事科审批;

(4)病假时间超过2个月的,由中心学校(局直单位)审核后,报教体局编制人事科提请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审批。

2.乡镇(办事处)初中正副校长和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局直单位中层干部和班子副职

(1)病假时间在15天以内的,乡镇(办事处)中小学、幼儿园由中心学校校长审批,局直单位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2)病假时间在15天以上2个月以内的,由中心学校(局直单位)审核后,报教体局编制人事科审批;

(3)病假时间超过2个月的,由中心学校(局直单位)审核后,报教体局编制人事科提请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审批。

3.乡镇(办事处)中心学校校长、局直单位主要负责人

病假时间在15天以内的,由教体局编制人事科审核审核后,报教体局主要领导审批;病假时间在15天以上的,由教体局编制人事科审核后,提请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审批。

(二)工资待遇

1.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职务工资+薪级工资+提高10%部分);

2.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

3.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4.病假累计3个月(含3个月)以上,取消本人奖励、评先、晋级资格;

5.病假年度累计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档次,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再发放;

6.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新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标准执行。

二、事假管理

(一)审批程序

1.教师和工勤人员

(1)乡镇(办事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工勤人员请假3天以内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的,由乡镇中心学校校长审批;

(2)局直单位教师和工勤人员请假时间在7天以内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3)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的,由中心学校(局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报教体局编制人事科审批;

(4)请假15天以上的,由中心学校(局直单位)审核,报市教体局编制人事科提请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审批。

2.乡镇(办事处)初中正副校长和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局直单位中层干部和班子副职

(1)请假7天以内的,由中心学校(局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2)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由中心学校(局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报教体局编制人事科审批;

(3)请假15天以上的,由中心学校(局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报教体局编制人事科提请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审批。

3.乡镇(办事处)中心学校校长、局直单位主要负责人

请假时间在15天以内的,由教体局编制人事科审核后,报教体局主要领导审批;请假时间在15天以上的,由教体局编制人事科审核后提请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审批。

(二)工资待遇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2.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从第21天起,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40%(日工资=月工资÷22天);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停发工资,取消奖励、评先、晋级资格;

4.全年事假累计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不参加本年度年度考核。

三、其它规定

1.病假自开始到销假为止期间均计算为假期。病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2.病假在7天以上的应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批准后,方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3.病事假需由单位和中心学校审批的,请假人应写出请假条;需教体局审核(审批)的,请假人应填写教职工病事假审批表,由单位一把手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请假人在病事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立即停发工资并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5.病事假每学期累计1个月以上的,该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再发放;全年病假累计6个月以上的,从病假第7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不再发放。

6.癌症、精神病患者以及丧失工作生活能力者,不纳入本管理规定,但本人应履行请假手续,并出具权威医疗机构的病情证明。

7.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教职工病事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教职工和管理不到位的单位领导,一经发现将追究教职工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提供虚假证明的请假人,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并追究请假人的责任。

8.局机关干部病事假管理工作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新郑市教体系统教职工病假审批表

      2.新郑市教体系统教职工事假审批表

 

201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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