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保障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规范
1、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检查权,检查程序合法,现场实施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且不得滥用检查权。
2、检查人员不得隐瞒事实,虚构记录。
3、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中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接受被检查人的宴请。
4、检查结果需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处罚法定程序执行。
(二)外部工作程序
1、检查人员出示检查证 (行政执法证或专业检查证);
2、说明理由,要求提供的资料、凭证等;
3、提取证据;
4、制作《检查记录》;
5、检查人和被检查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6、送达整改通知书,收受人签收;
7、按处罚程序送达听证或罚前告知书,送达处罚决定书,收受人签收。
(三)内部工作流程
1、检查人员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人员
2、检查岗位(处室)负责人签字
3、制作整改意见书
4、领导批准并签字,加盖公章
5、整理检查记录案卷,及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