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6232518/2017-00507
  • 新郑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综合
  • 2017-05-30
  • 2017-05-30
新郑市爱卫办人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强化全体干部职工的纪律观念,根据国家有关人事劳动政策、法规,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考勤制度是加强工作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能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干部职工要提高认识,自觉地、认真地执行考勤制度。

各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人员的考勤工作负有监督的义务。

考勤记录作为年度个人工作考评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请假


第五条 请假的类别及期限,具体如下:

1.病假: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申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凡请病假一周及以上者,必须附上病历卡及县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证明。

2.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婚假:凭结婚证申请婚假。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假3天。夫妻双方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婚假可延长到15天(含法定的节假日)。

4.产假:女职工分娩,可请产假。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晚育者产假为180天,夫妻为双职工的,可给男方一月照顾假。

5.探亲假:凡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或与父母都不在同一城市且距离较远,又不能在年休假日团聚,可以享受探亲假。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

探亲假,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年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

6.丧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请丧假。丧假最长五天。

7.事假:工作人员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节假日,若确有急事需请假的应事先提出申请。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及年终评先评优资格: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六条 请假的审批程序:凡需要请假者,应填写统一印制的请假审批条,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并到综合科进行备案。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本人或家属通过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并应尽快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第七条请假的审批权限,具体如下:

1.班子成员请假由一把手审批。

2.各科室负责人请假不超过1天,由主管领导审批,必须向一把手进行汇报。请假2天以上由一把手审批。

3.机关其他干部职工请假不超过1天,由科室负责人审批,必须向主管领导进行汇报;请假不超过2天,主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由一把手审批。

4.所有请假条交综合科进行备案,假期期满后及时到市综合科销假。

第八条 请事假期间的待遇

1.全年累计事假不超过15天的,原工资照发。

2.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当年年休假冲销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再按规定处理。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按以下标准计发工资:

(1)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起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70%发给。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2天的,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职务与级别工资和当年年终奖金。

第九条请病假期间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4.因公(工)受伤,在医疗期间的待遇,原工资应予以照发;

5.凡经确诊患癌症、精神病(须经精神病专科医院确诊)及重症病患者,病假期间发给原工资;

6.婚假、产假、年休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


第三章考勤


第十条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没办理请假手续以及假期期满未归,或应请事假而请病假的,经发现查实,以旷工论处。

第十一条擅自离岗,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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