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67246535/2018-00055
  • 新郑市规划发展服务中心
  • 综合,政务,机关事务,公车管理
  • 2018-03-08
  • 2018-03-08
新郑市规划发展服务中心车辆管理办法

为加强车辆管理,合理安排用车,减少车辆损耗,提高使用寿命,保证领导及机关的安全用车,提高驾驶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服务本领,确保车辆使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经研究制订本办法。

一、车辆管理

中心车辆(含中心科室、二级机构)实行分管与集中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一)车辆的日常调度、使用以及司机人员由分管单位负责管理;车辆维修及保养由办公室审核后方可维修。

(二)车辆的油料配备由财务科负责。

(三)车辆每年的临检、年检以及换照由分管单位或司机自行办理;交通事故处理由分管单位协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办公室备案。

(四)车辆保险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五)由市交通部门统一组织的司机学习、教育以及业务考试,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

(六)车辆所需各种费用,按车辆现行财务关系分别支付。需统一平衡,由中心领导协调处理。

(七)凡属下列情况,办公室可统一协调使用所有车辆:

1、遇有会议和客人接待及上级部门用车,需要统一安排的;

2、中心统一组织的大型活动,如劳动、集体活动等需要用车的;

3、遇到突发紧急事件(防洪、抢险、救灾等);

4、因车辆使用高峰、派车发生困难和出现空档时,需统一调配车辆的。

因上述原因需办公室统一协调车辆时,办公室应通报科室及二级机构,各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积极配合,自觉服从中心的统一安排。

二、车辆使用

所属车辆的使用,应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在保证中心领导公务用车的前提下,适当考虑各科室公务用车的需要,酌情处理,合理调度。

(一)中心领导公务用车,办公室必须予以保证。

(二)各科室公务用车应提前由办公室统筹安排。

(三)外单位因公借车或节假日公务用车,应从严掌握,由办公室酌情处理,出郑州市的须经中心领导批准。

三、派车程序

(一)凡公务用车,用车科室需提前与办公室联系。中心领导公务活动,办公室应根据领导工作需要,提前妥善安排。

(二)车辆派遣及安排由办公室负责。

(三)严禁公车私用,各科室用车需填写派车单并注明用途,用后及时交还车钥匙,并登记交车时间。各科室应遵守安全行车规定,用车期间所产生的任何纠纷和罚款由用车单位负责。

(四)司机接到派车通知后,按派车时间、路线对用车单位文明服务。

四、车辆维修管理

车辆维修遵循“零部件损坏能修复使用的不更换,修理保养能自己动手的不进厂”的原则。

(一)车辆实行统一定点维修。车辆必须到车辆指定检修厂进行检修。司机不经批准私自修车的,单位不承担修车费用。

(二)车辆维修程序

1、由司机提出修车申请,办公室填报维修项目清单,报领导审批同意后,加盖公章,由司机送到指定维修站进行维修。

2、如发现所报维修项目不齐,需要增项的,司机需向办公室申请,并在维修清单的增项上填写项目名称,司机签名。如果在不申请不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增项的, 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

3、车辆遇到突发状况,在途中需要维修,需先电话报告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检查维修,并及时向办公室补填维修单。如果在不申请不允许的情况下,私自检修的, 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

(三)中心各单位负责人切实把好关、负好责,严禁出现同一台车短期内频繁维修、更换配件的情况,做到小故障不积存,增加车辆使用寿命,做到安全行车。

五、司机管理

(一)遵守机关的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坚守岗位,不串岗、不擅离职守。坚持请销假制度,并填写假条,逐级审批,一天以内由办公室主任批准,一天至三天由中心主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由局长批准,临时外出应与办公室主任请假。

(二)每天应做出车前准备工作,检查车辆重要部位的安全情况,做好车辆保洁工作,听从领导的安排,做到车等人,不准让人等车。

(三)上班时间司机无出车任务的,应随时在司机室等候出车或组织学习有关材料和业务知识,不准随便乱窜其他办公室。

(四)司机必须保持通讯工具畅通。对中心领导、办公室或管理人员的电话,应及时复机。不出车、不接电话、不在岗的,发现一次按旷工处理,每次罚款50元。

(五)按时参加交通、交警部门组织的学习,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六)办公室每周对车辆进行一到二次卫生检查,每月进行一次评比,对卫生状况差又不及时改正的,通报批评,并处50元罚款。

(七)办公室对司机的任用实行动态管理,对不遵守纪律,不服从管理,工作不负责任,驾驶技术差的司机,办公室可建议领导,将其调离司机岗位。

六、安全行车规定

(一)各单位要切实加强车辆管理工作,严格履行安全行车规定,坚决杜绝未办理行车资格合法认证的司机驾驶车辆;对年龄偏大、年龄过小的司机要从严把关;单位主管领导要严格把关,对技术不过关、车辆检修不到位的一律不准行车。

(二)各单位主管领导每周必须召开一次车辆安全工作会议,要有会议纪要,并把会议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办公室。

(三)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司机在正常工作日以及公派时间内禁止饮酒,行车时不违章停车、不违章超车、不随意调头、不闯红灯、不闯禁行、不开英雄车,安全驾驶。

(四)严格实行“车辆安全三检制”,即出车前、行车中、入库前,对车辆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做好车辆在出车前的检查、保养,做到小故障不过夜,大故障不过天,不开带病车,不开安全设施不全的车,保护良好的车况。

(五)司机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迅速主动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管理人员,按局规定的维修程序进行维修。

(六)司机下班后车辆要停放在机关,非公差严禁在外边过夜停车,办公室随时对夜间停车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一次扣除司机50元。司机出车在外停放车辆时,一定要注意选取安全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及危险地段停车,司机私自在外停车造成车辆丢失的,司机负责赔偿。因公差需在外停车的,要将车辆锁好,防止车辆被盗。

(七)司机因违章造成的罚款,一律自己承担费用。

(八)司机不经批准私自外出,参与红白事的每次处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由其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九)司机节假日动用车辆,每次处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十)司机酒后驾驶,限期调离工作岗位,造成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七、车辆肇事处理

司机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对肇事司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肇事赔偿。行车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车辆肇事除法令规定外,同时根据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对单位驾驶员处理办法如下:

1、肇事责任全部属于对方车辆,司机不负赔偿之责;肇事责任全部属于非机动车或行人的,司机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发生严重违章发生重特大事故,肇事责任全部属于单位驾驶员的,事故责任者应全部承担事故损失。

3、发生非重特大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肇事责任属于单位驾驶员与对方驾驶员或第三者共同过失时,按事故认定书鉴定的各方应负责的比率承担事故损失。

4、肇事后对方车辆逃逸能制止而未制止,或对方车号能注意而未注意,致使肇事责任无从判明或追究者,所造成的损害赔偿,由单位驾驶员承担所有损失。

5、单位司机私自把车辆转借他人驾驶出现交通事故的,由车辆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和一切经济损失。

(二)肇事处罚

1、单位司机因严重违章并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时,除承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外,单位予以辞退。

2、单位肇事司机经法院判缓刑及有期徒刑者,自判决之日起予以辞退,并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经济损失。

3、单位肇事司机畏罪潜逃的,除由司法机关缉办外,并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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