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2277600/2019-00007
  • 新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机关,请销假制度
  • 2019-05-22
  • 2019-05-22
新郑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

一、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病、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职工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探亲假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两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

(4)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三)婚假

休假天数: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三日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

(四)产假

1、休假天数: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产假期满,女职工小孩不满一周岁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市及我局实际情况,哺乳期女职工上班时间不变,可提前一个小时下班。    

(五)丧假

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准。

四、请假流程

1、因病因事请假要填写请假条,因病请假需出示医院诊断证明。

2、请假一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一天以上,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纪检组长和局长批准。

3、请假期满要及时销假。

4、所有请假手续报办公室及人事科备案。

五、假期待遇

 1、在规定的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婚假、产假或护理假、丧假期间,均带薪休假,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2、事假、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均按相关规定执行。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