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503697/2021-00011
  • 新郑市医疗保障局
  • 通知
  • 2021-03-10
  • 2021-03-31
  • 通知
  • 新医保〔2021〕12 号
新郑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开展定点医药机构2020年度考核工作的 通 知

局机关各科室、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根据《新郑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新郑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等文件要求,决定对全市定点医药机构进行2020年度服务质量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按《新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2020年度服务质量考核评分表》和《新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2020年度服务质量考核评分表》(见附件)实施,进行量化考核,分项打分。

二、考核对象及时间

考核对象:新郑市定点医药机构。

考核时间:2021年3月。

三、考核方式

市医疗保障局组织所对新郑市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进行考核,考核过程严格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日常监管、医保系统动态信息数据核查、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终考核成绩由年终考核成绩(权重占70%)和日常考核成绩(权重30%)组成。

四、考核结果及应用

(一)考核结果评定

根据年度考核得分情况,对我市定点医药机构2020年服务目标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次:总分为100分,考核得分85分以上的为良好;85-60(含60分)分以上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二)考核结果应用

年度考核得分及排名与当年度质量保证金、解除协议管理等医保服务相关联。

1.考核结果为良好的医药机构,全额返还保证金,并优先确定为下一年度的定点单位。

2.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医药机构,返还当年度保证金的

50%。

3.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医药机构,保证金不再返还,并解除服务协议。

4.年度考核情况按规定公示考核结果后正式发文予以公布。

 

附件:1.新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2020年度服务质量考核评分表》

      2.《新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2020年度服务质量考核评分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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