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郑州市医疗保障局《郑州市医疗保障社会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郑医保办〔2021〕14号)通知要求,为了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加大对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定点医药机构)的社会监督力度,保证医疗保障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制定本方案。
一、义务监督员的聘用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心和正义感;
(二)支持我市医疗保障事业,愿意无偿参加医疗保障监督工作;
(三)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具有履行医疗保障社会义务监督工作相适应的健康状况、综合素质和能力要求,其中具有医药、法律、信息、财务方面工作经历者优先;
(四)坚持原则、诚信公道,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医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义务监督员的聘用方式和数量
(一)聘用方式。通过公开邀请、自荐、推荐等方式拟定初步人选,候选人经医保局党组研究后确定。
(二)聘用数量。新郑市人大代表1名、政协委员1名,财政、公安、卫健、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各1名,宣传部门推荐媒体工作人员2名,公立医院医保管理工作人员2名、民营医院医保管理工作人员4名,定点零售药店负责人2名,作为特邀监督员进行直接聘用。义务监督员每次聘用期限为两年,在聘期内由医保部门发放聘书。
四、日常管理
(一)医保局基金监管科负责义务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要定期召开会议报告医保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开展宣传培训,学习相关政策;组织检查、考核、暗访活动;参与相关工作,履行监督职责。要与义务监督员开展日常联系,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台账,收集、记录义务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举报受理、案件调查和情况反馈,组织义务监督员开展义务监督工作。
(二)义务监督员应遵守《义务监督员工作职责和纪律》。根据工作情况和个人表现,在聘期内如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医保局有权取消违规义务监督员的资格。对有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每年年底由医疗保障局对义务监督员的工作进行评议,对评议为优秀的义务监督员,由医保局给予表彰,发放表彰证书。
(四)义务监督员聘任到期后自动解聘,在本人愿意、条件符合的情形下,经医保部门同意,可予以续聘。
(五)对义务监督员反映的医保违规线索,符合相关规定后,按规定给予奖励。
新郑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