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平台涉及我辖区20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郑中和医院平价餐厅消毒的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7日对新郑中和医院平价餐厅消毒的(产品名称:碗、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5-07-07、质量等级:/)餐饮具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中和医院平价餐厅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当事人表示将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店消毒的碗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消毒环节的问题,清洗消毒过程控制不严格以及经消毒柜消毒时长、温度均没有达到规定要求所致。其整改措施为:1、加强食品安全餐饮服务操作规范等知识学习;2、严格落实相关操作过程控制要求,按照规定的时长、温度对餐饮具进行消毒。新郑市新烟市场监管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二、新郑市千家百货超市经营的甘薯、梨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27日对新郑市千家百货超市经销的(产品名称:甘薯、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5-04-26、质量等级:/)、(产品名称:梨、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5-04-26、质量等级:/)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甘薯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梨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乙螨唑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千家百货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在采购甘薯、梨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及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虽然销售的甘薯、梨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但有证据可以证明,且根据常识也可以判断,并非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产生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问题,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与甘薯、梨存在农药残留超标这一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联系,不应认定实施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不应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警告。当事人表示将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超市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超市经销的甘薯、梨不合格,在经营环节未添加使用农药,不合格原因可能为甘薯、梨生长成熟过程中农药使用导致。其整改措施为:1、加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等知识学习;2、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新郑市新烟市场监管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三、新郑市宏心食品加工厂生产的“宏心仁”牌南瓜籽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宏心食品加工厂2025年4月1日生产的“宏心仁”牌“南瓜籽”(计量称重)(抽检日期:2025-04-08),经永城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抽样单编号:SBJ25410000465930028、检验报告编号:NO:2025-J-0186,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宏心食品加工厂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对抽样样品的真实性及检验结果认可。
经调查,当事人生产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宏心仁”牌南瓜籽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80元;2、罚款1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初步进行了分析。首先当事人的生产工艺不会产生二氧化硫,生产时也没有添加含有二氧化硫的物质,当事人认为很可能主原料的问题。因此,当事人将使用的主要原料“白南瓜籽”和“八角”送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原料“白南瓜籽”未检出二氧化硫。调味料“八角”检出二氧化硫,实测值是2.79g/kg。因此,出现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合格的原因是原料问题。整改措施是:1、停止生产同类产品,核查生产条件、原料库、成品库的贮存条件;2、从有资质的供应商那里购买“八角”等原材料,并索取原材料的检验报告,确保原材料符合标准要求;3、定期将产品送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确保生产的产品合格。新郑市郭店市场监管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企业已完成整改,并对新生产的产品送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
四、郑州华和饭店管理有限公司消毒的盘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9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对郑州华和饭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盘子”(消毒日期2025年6月9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华和饭店管理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电子版《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核查,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7日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郑州华和饭店管理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过排查分析,当事人使用的“盘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合格的原因为1、洗洁精存在质量问题;2、漂洗时间过短。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为:洗碗机漂洗仓挡水帘损坏消毒时间过短,餐具未按照要求摆放。其整改措施为:1.立即更换洗洁精并对所有库存已清洗的餐具进行复洗/消毒,对洗碗机清洁后的餐具进行二次漂洗增加漂洗次数及时间;2.对洗碗机进行全面检查与维修,彻底清洁并消毒洗碗机,更换挡水帘;3.增加消毒柜数量;5.加强监督,强化培训与考核,定期维护设备,加强水质管理和洗涤剂质量管理,避免以上情况的再次发生。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企业整改到位。
五、新郑市虾湖鱿火锅店消毒的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0日对新郑市虾湖鱿火锅店消毒的(产品名称:碗、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6-06-20、质量等级:/)餐饮具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虾湖鱿火锅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餐具清洗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当事人表示将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企业消毒的碗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消毒环节和清洗环节的问题,消毒时间不够、清洗次数少和餐具摆放不对导致的。其整改措施为:1、餐具消毒时间增加为30分钟;2、消毒柜内餐具按要求摆放3、加强员工培训,要求员工增强餐具消毒意识和正确使用消毒柜和清洗剂。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六、新郑华信民生医院人民路餐厅消毒的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18日对新郑华信民生医院消毒的(产品名称:碗、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6-06-18、质量等级:/)餐饮具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华信民生医院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餐具清洗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当事人表示将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企业消毒的碗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消毒环节的问题,消毒时间不够和消毒温度低少导致的。其整改措施为:1、餐具消毒时间增加为30分钟;2、消毒柜温度设定为120度。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七、新郑市森果时光水果店经营的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4月27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药环检验研究院(山东)集团有限公司对新郑市森果时光水果店销售的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我所于2025年5月29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结论。经抽样检验,上述姜中噻虫胺(实测值0.032mg/kg,标准指标≤0.02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森果时光水果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查,2025年4月17日,当事人以9元/kg的价格从万邦市场个人处购进了姜60kg,用款540元。2025年4月17日至2025年4月27日,当事人以11元/kg的价格将上述60kg姜销售完毕(含销售给抽检人员3.7kg),得款66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姜时未留存进货查验凭证及进货票据。结合农药“噻虫胺”的用途及功效,且根据常识也可以判断,当事人在销售姜过程中不存在主动添加的可能性和明知后仍然销售的主观性。根据查证的事实和证据证明,涉案姜“噻虫胺”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为种植环节农药使用不当造成,并非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问题。结合《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食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与“姜”存在农药残留超标这一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联系,不应认定实施了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不应直接适用《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当事人未留存进货查验凭证及进货票据,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未查验进货凭证、未保存进货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市监处罚[2025]215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进行问题整改并采取相关召回措施。该店销售姜,经抽检被判定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未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整改措施为:对店内所有商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进货时选择证照齐全、有合法资质的供货商。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企业整改到位。
八、新郑市香果食代果品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荔枝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7日对新郑市香果食代果品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荔枝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除虫脲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香果食代果品店(个体工商户)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当场明确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不申请复检。
当事人当场提供了上述荔枝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材料。经原因分析,涉案批次荔枝除虫脲检验结论不合格是由于种植过程造成的。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有合格证明材料,对此没有主观过错。结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指导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新郑市香果食代果品店(个体工商户)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该店经营的荔枝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1、荔枝中除虫脲经检验不合格,应为种植环节造成,非该店原因。2、该店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本批次荔枝不合格该店没有主观过错。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店整改到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调查核实,因该批次不合格荔枝供货方中牟县曹冉果品商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场所为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万邦市场果品区公共2区C18号,不属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已将该案违法线索移送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九、新郑市心随果动水果经营店经营的芒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6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新郑市心随果动水果经营店销售的芒果(购进日期:2025年4月28日)进行监督抽检,委托食药环检验研究院(山东)集团有限公司检验。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新郑市心随果动水果经营店送达了电子版《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法定期限内,新郑市心随果动水果经营店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申请复检。
经调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结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指导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过分析,新郑市心随果动水果经营店在采购芒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采购的产品本身不合格。目前该店制定了整改措施,新郑市市场监管局辛店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店整改到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调查核实,因该批次不合格芒果供货方中牟县果之鲜水果店,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已将该案违法线索移送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十、新郑市建平超市经营的姜和芒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6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新郑市建平超市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5年5月3日)进行监督抽检,委托食药环检验研究院(山东)集团有限公司检验。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5月6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新郑市建平超市销售的芒果(购进日期:2025年5月4日)进行监督抽检,委托食药环检验研究院(山东)集团有限公司检验。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新郑市建平超市送达了电子版《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法定期限内,新郑市建平超市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申请复检。
经调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结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指导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新郑市建平超市整改情况
经过分析,新郑市建平超市在采购姜和芒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采购的产品本身不合格。目前该店制定了整改措施,新郑市市场监管局辛店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店整改到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调查核实,因该批次不合格芒果和姜供货方所在地为中牟县,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已将该案违法线索移送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十一、新郑市顺馨意生活用品超市经营的甘薯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6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新郑市顺馨意生活用品超市销售的甘薯(购进日期:2025年5月1日)进行监督抽检,委托食药环检验研究院(山东)集团有限公司检验。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新郑市顺馨意生活用品超市送达了电子版《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法定期限内,新郑市顺馨意生活用品超市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申请复检。
经调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结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指导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过分析,新郑市顺馨意生活用品超市在采购甘薯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采购的产品本身不合格。目前该店制定了整改措施,新郑市市场监管局辛店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店整改到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调查核实,因该批次不合格芒果供货方新密市宏通市场的新密市宏通市场振锋蔬菜销售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已将该案违法线索移送新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十二、新郑市御厨坊餐饮店消毒的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11日对新郑市御厨坊餐饮店消毒的(产品名称:碗、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5-07-11、质量等级:/)餐饮具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御厨坊餐饮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当事人表示将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店消毒的碗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清洗消毒环节的问题,清洗消毒过程控制不严格。其整改措施为:1、加强食品安全餐饮服务操作规范等知识学习;2、严格落实相关操作过程控制要求,按照规定的时长、温度对餐饮具进行消毒。新郑市新烟市场监管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十三、新郑市净源食品厂有限公司生产的“京彩”牌清水藕片(盐水渍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30日对新郑市净源食品厂生产的清水藕片(盐水渍菜)(标称生产者名称:新郑市净源食品厂,商标:京彩,净含量:1千克/袋,生产日期:2025-1-20)食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中轻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检验,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净源食品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结果不合格。
经立案调查,新郑市净源食品厂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0日生产清水藕片产品106箱,规格:1千克/袋,一箱10袋。全部销售完毕,售价10元/箱,库存0箱,召回0箱,货值1060元。该公司已经于2025年4月3日《食品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不再生产食品。
当事人在生产清水藕片(盐水渍菜)过程中使用焦亚硫酸钠,当事人生产涉案批次“京彩”牌清水藕片(盐水渍菜)按照配料表配比投料,但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未及时搅拌并搅拌均匀,生产过程控制不严,造成涉案批次“京彩”牌清水藕片(盐水渍菜)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1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市监处罚[2025]227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60元;2、罚款5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企业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该企业生产的清水藕片(盐水渍菜)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生产过程中,焦亚硫酸钠配料在料液缸内未及时搅拌并搅拌均匀,因缸体深度达1.5米,搅拌时间果断会造成缸底部浓度高,顶部浓度低,属于生产过程控制不严。该公司已经于2025年4月3日《食品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已不再生产食品。
十四、新郑市多乐福生活用品超市经营的葱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6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新郑市多乐福生活用品超市销售的葱(购进日期:2025年5月6日)进行监督抽检,委托食药环检验研究院(山东)集团有限公司检验。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新郑市多乐福生活用品超市送达了电子版《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法定期限内,新郑市多乐福生活用品超市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申请复检。
经调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结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指导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过分析,新郑市多乐福生活用品超市在采购葱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采购的产品本身不合格。目前该公司制定了整改措施,完成整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调查核实,因该批次不合格葱供货方所在地为内黄县井店镇李河道村一农户,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已将该案违法线索移送内黄县农业农村局处理。
十五、新郑市薛店镇聚福源饭店消毒的小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9日对新郑市薛店镇聚福源饭店消毒的(产品名称:小碗、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5-06-09、质量等级:/)餐饮具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薛店镇聚福源饭店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当事人表示将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饭店消毒的小碗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清洗环节的问题,未用清水彻底清洗小碗,导致洗洁精残留。其整改措施为:1、餐具使用后认真清洗,并要用清水彻底漂洗干净;2、餐具放入消毒柜消毒时按照正确的方法消毒,温度和时长要达到要求;3、保持店内卫生清洁,做好防蝇防尘措施。新郑市薛店镇市场监管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十六、新郑市遇见农夫小孩儿水果店经营的火龙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7日对新郑市遇见农夫小孩水果店经营的火龙果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遇见农夫小孩水果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当场明确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不申请复检。当事人当场提供了上述火龙果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材料。经原因分析,涉案批次火龙果噻虫嗪检验结论不合格是由于种植过程造成的。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有合格证明材料,对此没有主观过错。结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指导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单位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新郑市遇见农夫小孩水果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该店经营的火龙果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1、火龙果中噻虫嗪经检验不合格,应为种植环节造成,非该店原因。2、该店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本批次火龙果不合格该店没有主观过错。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店整改到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调查核实,因该批次不合格火龙果供货方中牟县笑乐果屋果品商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场所为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万邦物流园果品区B17区32号,不属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已将该案违法线索移送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十七、新郑市万佳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万佳省心超市经营的番木瓜和荔枝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7日对新郑市万佳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万佳省心超市经营的番木瓜、荔枝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番木瓜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荔枝氰霜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万佳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万佳省心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当场明确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不申请复检。当事人当场提供了上述番木瓜、荔枝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材料。经原因分析,涉案批次番木瓜噻虫胺、噻虫嗪,荔枝氰霜唑检验结论不合格是由于种植过程造成的。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有合格证明材料,对此没有主观过错。结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指导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单位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新郑市万佳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万佳省心超市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该超市经营的番木瓜、荔枝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1、番木瓜噻虫胺、噻虫嗪,荔枝氰霜唑经检验不合格,应为种植环节造成,非该超市原因。2、该超市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本批次番木瓜、荔枝不合格该超市没有主观过错。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超市整改到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调查核实,因该批次不合格番木瓜供货方中牟县王品果业登记的经营场所为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万邦市场果品区B9区东11号,该批次不合格荔枝供货方中牟县一零八水果商行登记的经营场所为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万邦物流园水果市场B11区27号,不属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已将该案违法线索移送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十八、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中华路店经营的马铃薯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7日对郑州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中华路店经营的马铃薯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中华路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当场明确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不申请复检。当事人当场提供了上述马铃薯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材料。经原因分析,涉案批次马铃薯毒死蜱检验结论不合格是由于种植过程造成的。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有合格证明材料,对此没有主观过错。结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指导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单位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中华路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该店经营的马铃薯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1、马铃薯中毒死蜱经检验不合格,应为种植环节造成,非该店原因。2、该店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本批次马铃薯不合格该店没有主观过错。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店整改到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调查核实,因该批次不合格马铃薯供货方郭传淸住址为山东省滕州市龙阳镇从条村394号,不属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已将该案违法线索移送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十九、新郑市康达生活广场经营的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7日对新郑市康达生活广场经营的姜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康达生活广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当场明确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不申请复检。当事人当场提供了上述姜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材料。经原因分析,涉案批次姜噻虫胺检验结论不合格是由于种植过程造成的。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有合格证明材料,对此没有主观过错。结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指导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单位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新郑市康达生活广场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该店经营的姜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1、姜中噻虫胺经检验不合格,应为种植环节造成,非该店原因。2、该生活广场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本批次姜不合格没有主观过错。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生活广场整改到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调查核实,因该批次不合格姜供货方郑州新福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为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万邦蔬菜果蔬市场9号楼10号,不属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已将该案违法线索移送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二十、新郑市北区十度湘菜店经营的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14日对新郑市北区十度湘菜店经营的姜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北区十度湘菜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当场明确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不申请复检。当事人当场提供了上述姜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材料。经原因分析,涉案批次姜噻虫胺检验结论不合格是由于种植过程造成的。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有合格证明材料,对此没有主观过错。结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指导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单 位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新郑市北区十度湘菜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该店经营的姜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1、姜噻虫胺经检验不合格,应为种植环节造成,非该店原因。2、该店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本批次姜不合格该店没有主观过错。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店整改到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调查核实,因该批次不合格姜供货方为新郑市富馨零售铺,该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