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9339/2025-00143
  •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通告
  • 2025-10-10
  • 2025-10-10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9-1期)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平台涉及我辖区20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郑市鲜荟家便利店经营的鸡蛋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18日,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郑市鲜荟家便利店销售的鸡蛋(购进日期:2025年7月18日)进行监督抽检,委托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经抽样检验,地美硝唑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豫宴厅餐饮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于2025年7月18日从新郑市李娜芳鲜蛋店购买了5件鸡蛋,88元/件,共计440元。截至2025年8月19日收到我局送达的不合格报告,上述鸡蛋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店查阅会员信息后将部分购买涉案批次鸡蛋的客户名单找出,电话联系了客户,客户均反馈说鸡蛋已经吃完了,剩余部分客户购买时是使用现金支付,无对方会员信息,当事人在店门口张贴了召回公告,也没有召回不合格产品。

2025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并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监督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的鸡蛋。当事人能提供涉案批次鸡蛋的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货票据。经当事人原因分析,涉案鸡蛋中的兽药残留项目不合格是由于喂养环节过度使用兽药造成的残留问题。当事人作为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对此没有主观过错。结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指导意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审批,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认真开展自查整改,经过认真分析,当事人认为被抽检鸡蛋是从供货方处采购的,当事人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采购的鸡蛋抽检不合格,应当是喂养环节兽药使用不当所致。2025年8月27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原因分析和整改报告,当事人的整改措施为:1、加强学习,增强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2、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好进货凭证,把好源头关,保证产品质量。2025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现场当事人已完成了整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新郑市鲜荟家便利店能证明上述鸡蛋是从新郑市李娜芳鲜蛋店处购进的,该店采购时查验了该鲜蛋店的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留存有进货票据。涉案鸡蛋是新郑市李娜芳鲜蛋店从鹤壁市浚县海周养殖场处购进的,该养殖场注册地址在河南省鹤壁市浚县卫贤村北地300米295号,我局已将相关抽检不合格线索移送至河南省鹤壁市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郑州市冠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芋泥啵啵面包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7日对郑州市冠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名称:芋泥啵啵面包、商标:冠达和字母和图形、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5-4-3、质量等级:/)食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苋菜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冠达食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冠达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3日生产芋泥啵啵面包产品80公斤,售出80公斤,售价12元/公斤,库存0公斤,召回0公斤,货值960元,封存0公斤被我局扣押。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市监处罚〔2025〕240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616元;2、罚款5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企业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该企业生产的芋泥啵啵面包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配料使用不当,研发人员无法准确地把控配料的添加量,造成带入风险。其整改措施为:严格完善供应商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原料的审查机制,相关证明文件的存档机制。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企业整改到位。

 

三、新郑市宏基路柴家大苑饭店消毒的小盆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16日,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郑市宏基路柴家大苑饭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店使用的小盆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抽样单编号:XBJ25410184463835174,检验报告编号:XBJ2541018446383517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宏基路柴家大苑饭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10日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市监当罚[2025]118号),责令新郑市宏基路柴家大苑饭店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郑市宏基路柴家大苑饭店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整改,该店消毒柜已规范使用,消毒记录完整,并对店内所有餐饮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进行认真清洗、规范消毒。

 

四、新郑市鸿御膳大盘鸡餐饮店消毒的小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27日,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郑市鸿御膳大盘鸡餐饮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店使用的小碗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抽样单编号:XBJ25410184463836126,检验报告编号:XBJ25410184463836126),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鸿御膳大盘鸡餐饮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17日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市监当罚[2025]129号),责令新郑市鸿御膳大盘鸡餐饮店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郑市鸿御膳大盘鸡餐饮店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整改,该店消毒柜已规范使用,消毒记录完整,并对店内所有餐饮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进行认真清洗、规范消毒。

 

五、新郑市张艳丽百货超市经营的山药味川粉(湿粉条类)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必维信诺(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0日对新郑市张艳丽百货超市经营的山药味川粉(湿粉条类)(规格:200g/袋,生产日期:2025年2月10日,生产者名称:河南悦盛实业有限公司)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实测值为0.0463,标准值为不得使用,其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张艳丽百货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超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新郑市张艳丽百货超市于2025年3月17日购进山药味川粉(湿粉条类)10袋,已销售完毕,共得款50元,获利20元。当事人提供有涉案批次山药味川粉(湿粉条类)的供货方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进货单据等证据材料。经当事人原因分析,涉案山药味川粉(湿粉条类)中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是由于生产加工环节使用防腐剂造成的问题。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该店销售的山药味川粉(湿粉条类)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生产加工环节使用防腐剂造成的问题。其整改措施为:1、及时公示有关产品信息并制定措施;2、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和严把食品采购关等整改措施。新郑市市场监管局龙湖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店整改到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调查,该店经营的不合格山药味川粉(湿粉条类)是从郑州市管城区百荣世贸商城A座四层4A-090号的郑州市管城区惠到家食品商行购进的,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已将相关材料移送郑州市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龙湖泰山店经营的黄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3日对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龙湖泰山店经营的黄瓜(购进日期:2025年6月21日)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龙湖泰山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F2025062309023)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龙湖泰山店于2025年6月21日购进黄瓜20公斤,用款62.06元。2025年6月21 日以4.76元/公斤价格上架销售。截至2025年7月22日,已全部销售完毕,共得款95.2元,获利33.14元。当事人提供有涉案批次黄瓜的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单据照片打印件、承诺达标合格证等证据材料。经当事人原因分析,涉案黄瓜中的噻虫嗪项目不合格是由于种植环节过度使用农药造成的农药残留问题。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落实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对此没有主观过错。结合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指导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该店销售的黄瓜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种植环节过度使用农药造成的农药残留问题。其整改措施为:1、及时公示有关产品信息并制定措施;2、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和严把食品采购关。新郑市市场监管局龙湖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店整改到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调查,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龙湖泰山店经营的不合格黄瓜是从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万洪路万邦物流园蔬菜区9号楼4号的河南冯氏蔬菜配送有限公司购进,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已将相关材料移送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祥安路店经营的大葱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3日对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祥安路店经营的大葱(购进日期:2025年6月23日)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祥安路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F2025062309020)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祥安路店于2025年6月23日购进大葱7公斤,用款15.82元。2025年6月23 日以3.96元/公斤价格上架销售。截至2025年7月22日,已全部销售完毕,共得款27.72元,获利11.9元。当事人提供有涉案批次大葱的供货方产地证明、自产自销证明、供货者身份证明、承诺达标合格证、配送进货单等证据材料。经当事人原因分析,涉案大葱中的噻虫嗪项目不合格是由于种植环节过度使用农药造成的农药残留问题。当事人作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落实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对此没有主观过错。结合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指导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该店销售的大葱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种植环节过度使用农药造成的农药残留问题。其整改措施为:1、及时公示有关产品信息并制定措施;2、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和严把食品采购关。新郑市市场监管局龙湖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店整改到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调查,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祥安路店经营的不合格大葱是从位于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樊集乡秦堰村的赵国繁购进,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已将相关材料移送新野县农业农村局。

 

八、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祥安路店经营的胡萝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3日对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祥安路店经营的胡萝卜(购进日期:2025年6月23日)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祥安路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F2025062309020)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祥安路店于2025年6月23日购进胡萝卜10公斤,用款15.5元。2025年6月23日以2.76元/公斤价格上架销售。截至2025年7月22日,已全部销售完毕,共得款27.6元,获利12.1元。当事人提供有涉案批次大葱的供货方产地证明、自产自销证明、供货者身份证明、承诺达标合格证、配送进货单等证据材料。经当事人原因分析,涉案胡萝卜中的噻虫胺项目不合格是由于种植环节过度使用农药造成的农药残留问题。当事人作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落实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对此没有主观过错。结合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指导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该店销售的胡萝卜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种植环节过度使用农药造成的农药残留问题。其整改措施为:1、及时公示有关产品信息并制定措施;2、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和严把食品采购关。新郑市市场监管局龙湖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店整改到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调查,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祥安路店经营的不合格胡萝卜是从位于河南省中牟县黄店镇杓王村的裴永建购进,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已将相关材料移送中牟县农业农村局。

 

九、新郑市赢發發卤煮饭店(个体工商户)消毒的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10日对新郑市赢發發卤煮饭店(个体工商户)消毒的(产品名称:碗、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5-07-10、质量等级:/)餐饮具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赢發發卤煮饭店(个体工商户)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当事人表示将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店消毒的碗不合格,经排查原因应为清洗过程中添加使用洗洁精剂量较大,没有完全将餐具表面残留的洗洁精清洗干净所致。其整改措施为:一、对餐(饮)具洗消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方面培训。二、洗消过程对洗洁精剂量进行科学合理的控制。三、增加清洗次数,杜绝洗洁精超标残留。四、增加日常洗消检查频率并完善消毒记录等台账。新郑市新烟市场监管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十、新郑市北区花千代秘制烤鱼店消毒的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8日对新郑市北区花千代秘制烤鱼店消毒的(产品名称:碗、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5-07-08、质量等级:/)餐饮具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北区花千代秘制烤鱼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当事人表示将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店消毒的碗不合格,经排查原因应为消毒不到位所致。其整改措施为:一、消毒时,延长消毒时间,保证消毒质量。二、加强员工培训,增强法律意识。新郑市新烟市场监管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十一、新郑市创业路孙三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消毒的杯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9日对新郑市创业路孙三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消毒的(产品名称:碗、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5-07-09、质量等级:/)餐饮具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创业路孙三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当事人表示将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店消毒的碗不合格,经排查原因应为应为餐饮具冲洗、消毒时间不够所致。其整改措施为一、加强店内餐饮具清洗消毒,登记消毒时间,杜绝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情况发生。2、组织员工开展食品安全培训,重点学习餐饮具清洗消毒流程。新郑市新烟市场监管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十二、新郑市大朋川创业路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消毒的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9日对,新郑市大朋川创业路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消毒的(产品名称:碗、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5-07-09、质量等级:/)餐饮具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大朋川创业路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当事人表示将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店消毒的碗不合格,经排查原因应为清洗过程中没有清洗干净所致。其整改措施为:一、加强清洗、消毒、保洁。二、做好消毒记录,继续严格落实清洗消毒查验义务等整改措施。新郑市新烟市场监管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十三、新郑市创业路火盆景麻辣鱼店消毒的杯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9日对新郑市创业路火盆景麻辣鱼店消毒的(产品名称:杯子、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5-07-09、质量等级:/)餐饮具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创业路火盆景麻辣鱼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当事人表示将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店消毒的杯子不合格,经排查原因应为应为餐具清洗不到位所致。其整改措施为:一、增加清洗设备。二、增加消毒设备,增长消毒时间。新郑市新烟市场监管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十四、新郑市龙湖镇郑州丰客隆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胡萝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15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郑州丰客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胡萝卜(生产日期:2025年7月15日)进行监督抽检,委托郑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2025年8月5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收到检验报告(编号:DC2025050639),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5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并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监督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的胡萝卜。当事人现场能提供涉案批次胡萝卜的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货票据。经当事人原因分析,涉案胡萝卜中的农药残留项目不合格是由于种植环节过度使用农药造成的残留问题。当事人作为农产品经营者落实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对此没有主观过错。结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指导意见,当事人的情形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已于2025年8月14日不予立案。

对于当事人从河南付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采购的胡萝卜,因河南付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为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汾陈乡赤涧付村16号,我局已将该违法线索移送许昌市襄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排查原因,经分析胡萝卜不合格的原因为:被抽检生胡萝卜是超市从供货方河南付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处采购的,我超市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我超市采购的胡萝卜抽检不合格,应当是种植环节农药使用不当所致。为保证食品安全,该超市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加强学习,增强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2、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好进货凭证,把好源头关,保证产品质量。新郑市龙湖市场监管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十五、新郑市小椒情地锅里辣餐饮店消毒的杯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17日,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郑市小椒情地锅里辣餐饮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店使用的杯子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抽样单编号:XBJ23410184463835289,检验报告编号:XBJ23410184463835289),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小椒情地锅里辣餐饮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10日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市监当罚[2025]117号),责令新郑市小椒情地锅里辣餐饮店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郑市小椒情地锅里辣餐饮店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整改,该店消毒柜已规范使用,消毒记录完整,并对店内所有餐饮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进行认真清洗、规范消毒。新郑市新建市场监管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十六、新郑市博荣喜宴餐饮饭店消毒的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17日,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郑市博荣喜宴餐饮饭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店使用的碗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抽样单编XBJ23410184463835340,检验报告编号:XBJ2341018446383534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博荣喜宴餐饮饭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10日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市监当罚[2025]120号),责令新郑市博荣喜宴餐饮饭店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郑市博荣喜宴餐饮饭店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整改,该店消毒柜已规范使用,消毒记录完整,并对店内所有餐饮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进行认真清洗、规范消毒。新郑市新建市场监管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十七、新郑市念秋家生活用品超市经营的上海青不合格(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念秋家生活用品超市采购的上海青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上海青氟虫腈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ZCJC-SP2507006002。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新郑市念秋家生活用品超市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批次的上海青,新郑市念秋家生活用品超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新郑市念秋家生活用品超市采购的上海青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店于2025年7月4日从新郑市梨河镇三里岗村市场农户尹红友那里购进上述上海青。留存有该农户出具的销货清单、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产品承诺合格证明。

当事人虽然销售的“上海青”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但并非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产生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问题,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与“上海青”存在农药残留超标这一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联系。当事人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新郑市念秋家生活用品超市是2025年7月4日从新郑市梨河镇三里岗村市场农户尹红友购进上述上海青,是卖家的问题造成的。整改情况:该店以此事为警示,严格进货手续,进货查验,保证所进食材合格、安全,遵守食品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全体有关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在以后工作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出入库查验、记录,把好食品安全的每一关,保证店的食品安全不出任何问题。新郑市具茨山市场监管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十八、新郑市宏城百货超市经营的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宏城百货超市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5年6月18日的韭菜进行监督抽检,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新郑市宏城百货超市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新郑市宏城百货超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申请。    

经核查,新郑市宏城百货超市向我局提供了涉案批次韭菜的供货方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货票据。经新郑市宏城百货超市原因分析,涉案韭菜的农药残留项目不合格是由于种植环节过度使用农药造成的残留问题。新郑市宏城百货超市作为经营者落实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对此没有主观过错。结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指导意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过分析,结合农药“毒死蜱”的用途及功效,且根据常识也可以判断,涉案“韭菜”毒死蜱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为种植环节农药使用不当造成。目前该超市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措施,保障食品安全。一是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二是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认真留存购进票据和供货商资质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新郑市郭店市场监管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十九、新郑市新郑市浙味小厨房餐饮店经营的鸡蛋、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对新郑市浙味小厨房餐饮店经营的(产品名称:鸡蛋、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或购进日期:2025-5-12、质量等级:/)食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多西环素项目实测值为487,标准值为10;恩诺沙星项目实测值为341,标准值为10,其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对新郑市浙味小厨房餐饮店经营的(产品名称:姜、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或购进日期:2025-5-15、质量等级:/)食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噻虫胺项目实测值为0.53,标准值为0.2,其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浙味小厨房餐饮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超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新郑市浙味小厨房餐饮店于2025年5月12日购进鸡蛋15公斤、姜5.05公斤,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用于日常餐饮经营,无法组织召回。

当事人提供有涉案批次鸡蛋、姜的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地证明等合格报告、进货票据、进货查验记录等证据材料。经当事人原因分析,鸡蛋是养殖过程中兽药使用过量造成,姜是种植环节出现喷洒农药过量造成。该店只是购进、加工后进行销售,购进后没有使用兽药和农药。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落实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对此没有主观过错。结合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指导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采取措施。当事人销售的鸡蛋、姜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1、鸡蛋是养殖过程中兽药使用过量造成,姜是种植环节出现喷洒农药过量造成;2、当事人只是购进、加工后进行销售,购进后没有使用兽药和农药。其整改措施为:1、在以后经营过程中会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好进货凭证;2、把好源头关,保证产品质量。新郑市市场监管局新烟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整改到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鸡蛋是从新郑市南关菜市场高展干菜店处购进的,新郑市南关菜市场高展干菜店在购进该批次鸡蛋时,未查验供货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我局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姜是从新郑市永山水果铺处购进的,新郑市永山水果铺在购进该批次姜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我局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十、新郑市金瑞烘焙食品坊生产的小麻花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6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密市新华路镁好鑫耀商行销售的小麻花(标称生产者:新郑市金瑞烘焙食品坊,生产日期:2025年1月16日)进行监督抽检,委托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实测值为0.82g/100g,标准指标为≤0.25g/100g,该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生产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的小麻花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00元;3、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认真开展自查整改,经过认真分析,当事人认为被抽检小麻花不合格的原因为:1.原料方面:因为蛋糕和麻花用的同一种面粉,面粉一次进货大概30袋,大豆油一次进货1桶或者2桶(20升/桶)我作坊原料进货查验履行不到位,不清楚原料的过氧化值情况;储存时间过长,且储存时未监控储存条件,也可能导致产品质量下降。2.加工环节:我作坊油炸小麻花时,按照油温160度时下锅,等油温再升至160度时捞出。油锅有温度显示仪。有可能是每次下锅的小麻花数量不同,导致再次升温至160度的时间长短不一致,可能就会导致小麻花在油锅中的油炸时间不同。也有可能是炸小麻花的油未及时更换导致的,我作坊炸小麻花的油是定期更换的,有时候订单多了可能会出现油反复使用次数较多现象,出现过氧化值超标现象。3.运输、销售关节:因涉案产品是1月份生产销售的,保质期180天,抽检时产品已出厂四个多月,且5月后气温较高,如果销售环节储存不当,温度过高,会加速小麻花的氧化,从而导致过氧化值超标。

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原因分析和整改报告,当事人的整改措施为:1.学习方面:加强学习,增强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2.原料方面:我作坊下一步会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保证原料质量;同时采购时少进一些货,保证原料的新鲜;仓库增加温湿度监控设施,以便随机监控温湿度,如果温度过高,我作坊将采取通风、空调等降温措施。3.加工环节:以后我作坊会按照使用频率来更换,避免出现过氧化值超标现象。4.运输、销售环节:建议销售商销售时采取避光、降温措施,以保证产品质量。2025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现场当事人已完成了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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