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9339/2025-00144
  •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通告
  • 2025-10-10
  • 2025-10-10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9-2期)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平台涉及我辖区20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郑市好又乐食品炒货厂生产的“好又乐”牌原香味花生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好又乐食品炒货厂2025年4月19日生产的“好又乐”牌原香味花生(计量称重)(抽检日期:2025-05-10),经开封市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中心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抽样单编号:SBJ25410000462030341、检验报告编号:NO:KFSC2025029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好又乐食品炒货厂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对抽样样品的真实性及检验结果认可。

经调查,当事人生产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的“好又乐”牌原香味花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2.50元;2、罚款5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初步进行了分析。首先当事人的生产工艺环节不会产生过氧化值,生产时也没有添加含有过氧化值的物质,所以当事人认为过氧化值不合格的原因是:四月底,天气温度升高 ,由于新员工操作不当长时间把产品放在成品库窗户下,折射的光照在产品上,受到影响,导致产品过氧化值有上升趋势。因此,当事人确认出现过氧化值不合格原因是成品储存不当造成。

整改措施是:1、优化成品的储存条件,控制仓库的温度,湿度和通风情况。2、合理规划仓库的布局,确保食品成品堆放整齐,保持良好的通风,避免局部温度、湿度过高。3、定期对员工培训,按产品储存标准要求存放产品。4、建立库存管理制度,定期对库存食品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过氧化值有上升趋势的产品,防止其超标。目前,该企业已完成整改,并对新生产的产品送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

二、河南禧芯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开口松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9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安康市汉滨区喵小喜食品店销售的开口松子(标称生产者:河南禧芯美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抽检,委托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检测,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实测值为1.2g/100g,标准指标为≤0.50g/100g,该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5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并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监督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的开口松子。当事人为生产分装企业,购进涉案产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涉案产品的原料过氧化值是合格的;当事人生产(分装)的涉案产品出厂时过氧化值等项目是合格的;当事人同批次的留样产品经检验过氧化值等项目也是合格的。此外,当事人对人员健康、设备维护、加工区域温湿度均有记录,能证明生产环节严格依法生产,出厂时产品是合格的。同时,安康市汉滨区喵小喜食品店出具情况说明,该店承认是由于自己未按照食品贮存要求贮存涉案商品导致的涉案产品过氧化值超标,也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查询到安康市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汉滨市监处罚〔2025〕128号,给予安康市汉滨区喵小喜食品店1、对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的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98元;3、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处3000元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3498元的行政处罚。综上,有足够证据证明造成不合格的原因应为销售单位未按照贮存条件进行贮存导致涉案产品过氧化值超标,当事人并无过错。

综上,我们认为造成被抽检开口松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不在生产环节,当事人生产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建议:当事人违法事实不成立,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认真开展自查整改,经过认真分析,当事人认为被抽检开口松子造成不合格的原因应为销售单位未按照贮存条件进行贮存导致涉案产品过氧化值超标的,当事人并无过错。2025年7月25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原因分析和整改报告,河南禧芯美食品有限公司的整改措施为1、加强学习,增强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2、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好进货凭证,把好源头关,保证产品质量;3、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产品质量。2025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现场当事人已完成了整改。

三、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新郑市鸿鹄路店经营的长豆角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25日对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新郑市鸿鹄路店经营的长豆角(购进日期:2025年7月25日)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新郑市鸿鹄路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F2025062309020)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新郑市鸿鹄路店于2025年7月25日购进长豆角3公斤,用款14.87元。2025年7月25 日以7.15元/公斤价格上架销售。截至2025年8月26日,已全部销售完毕,共得款21.45元,获利6.58元。当事人提供有涉案批次长豆角的供货方产地证明、自产自销证明、供货者身份证明、承诺达标合格证、配送进货单等证据材料。经当事人原因分析,涉案长豆角中的噻虫胺项目不合格是由于种植环节过度使用农药造成的农药残留问题。当事人作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落实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对此没有主观过错。结合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指导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该店销售的长豆角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种植环节过度使用农药造成的农药残留问题。其整改措施为:1、及时公示有关产品信息并制定措施;2、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和严把食品采购关。新郑市市场监管局龙湖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店整改到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调查,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新郑市鸿鹄路店经营的不合格长豆角是从位于河南省中牟县刘集镇大冉庄村的张二娥购进,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已将相关材料移送中牟县农业农村局。

四、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新郑市鸿鹄路店经营的螺丝尖椒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25日对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新郑市鸿鹄路店经营的螺丝尖椒(购进日期:2025年7月24日)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新郑市鸿鹄路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F2025072512691)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新郑市鸿鹄路店于2025年7月24日购进螺丝尖椒4.5公斤,用款25.87元。2025年7月24 日以8.75元/公斤价格上架销售。截至2025年8月26日,已全部销售完毕,共得款39.375元,获利13.505元。当事人提供有涉案批次螺丝尖椒的供货方产地证明、自产自销证明、供货者身份证明、承诺达标合格证、配送进货单等证据材料。经当事人原因分析,涉案螺丝尖椒中的噻虫胺项目不合格是由于种植环节过度使用农药造成的农药残留问题。当事人作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落实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对此没有主观过错。结合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指导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该店销售的螺丝尖椒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种植环节过度使用农药造成的农药残留问题。其整改措施为:1、及时公示有关产品信息并制定措施;2、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和严把食品采购关。新郑市市场监管局龙湖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店整改到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调查,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新郑市鸿鹄路店经营的不合格螺丝尖椒是从位于山西省应县南河种镇北河种村的洪伟兵购进,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已将相关材料移送应县农业农村局。

五、新郑市纵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糖姜片(蜜饯)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4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新密市新华路鑫汇商行销售的糖姜片(蜜饯)(商标:誉享,规格:80g/袋,标称生产者:新郑市纵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委托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5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NO:A2250286737130017C)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检和异议的权利,并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涉案食品成品。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对检验结果予以认可。

经查,2024年12月1日,当事人生产了2件(规格:80g/袋,100袋/件)糖姜片,生产成本为148.04元/件。2025年12月4日,当事人将上述涉案批次糖姜片销售给新密市新华路鑫汇商行,销售单价为170元/件,得款340元。以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糖姜片货值金额340元,违法所得340元。经核查,当事人生产案涉批次食品未使用二氧化硫及亚硫酸钠盐。经询问当事人和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河南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系统,当事人在五年内有因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非初次违法。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履行了召回义务但未召回不合格食品。

当事人生产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糖姜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340元;二、罚款5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过分析,当事人认为:1、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原料出厂检验报告显示二氧化硫等项目都是合格的;2、当事人是分装企业,其没有也没有必要使用含硫食品添加剂;3、当事人出厂检验时,因条件有限未检测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4、当事人曾使用过同一供货商的糖姜片原材料,都是合格的。综上,当事人认为是供货方在生产涉案批次糖姜片时违规使用了含硫食品添加剂,该厂提供的出厂检验报告是不真实的。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原因分析和整改报告,当事人的整改措施为:当事人将继续加强原料进料验收管理,严格索票索证;加强控制产品的出厂检验,由其增加二氧化硫检测项目,每年定期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确保产品符合标准;做好原料和产品留样;严格落实公司管理制度;组织场内员工加强法律法规学习。2025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现场当事人已完成了整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局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查验材料,已将相关线索移送至供货方(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豫盛龙干果商行)和原材料生产者(沂南县隆丰食品厂)所在地的监管部门。

六、郑州和善缘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的南瓜川粉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7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许昌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与研究中心对临颍县万峰百货店经营的南瓜川粉(湿粉条类)(生产日期:2024-09-20,标示销售商:郑州和善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商:河南悦盛实业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为:SBJ25410000440731048),经检验,柠檬黄项目(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0968)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SBJ25410000440731048)。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郑州和善缘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郑州和善缘食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和善缘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南瓜川粉经检验,柠檬黄项目(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0968)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也未发现其违法行为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和相关证据,我们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鉴于当事人经营的经营的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南瓜川粉”已经全部售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郑州和善缘食品有限公司是2025年9月20日从河南悦盛实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南瓜川粉”,是生产商的问题造成的。

整改情况:1、该公司以此事为警示,严格进货手续,进货查验,保证所进食材合格、安全,遵守食品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2、组织全体有关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在以后工作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出入库查验、记录,把好食品安全的每一关,保证公司的食品安全不出任何问题。

七、新郑市李马田地餐饮店经营的纯手工无铝大油条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7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郑市李马田地餐饮店加工的纯手工无铝大油条进行监督抽检,委托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5年6月24日,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李马田地餐饮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2025年5月27日,当事人加工制作上述纯手工无铝大油条10根,当天已全部售出,通过美团网方大同胡辣汤(龙湖总店)以每根2.50元的价格售出9根(抽样检验用)、通过经营场所以每根2元的价格售出1根,共得款24.50元。

另查明,当事人采购面粉、小苏打、盐、食用油及食品添加剂复配膨松剂双效泡打粉(未添加铝)和酥脆剂(无铝害)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或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

当事人加工的油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高达227mg/kg,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00mg/kg)。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生产、销售铝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油条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保存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进货信息。

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时,未履行法定义务,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保存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进货信息,应认定其主观上对其行为后果具有过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我们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主观上具有明知,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我局已依据相关规定,将此案移送新郑市公安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该店加工的“无铝大油条”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使用工具不当。其整改措施为:更换工具和食品原料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和严把食品采购关等整改措施。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企业整改到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主观上具有明知,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依据相关规定,将此案移送新郑市公安局。

八、河南白爱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素爆辣鸡丁(膨化豆制品)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4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河南白爱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名称:素爆辣鸡丁(膨化豆制品)、商标:图文商标、规格型号:18克/袋、生产日期:2025-5-24)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白爱英食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河南省龙祥食品有限公司与河南白爱英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协议,由委托方提供生产所需的原辅料,生产技术以及包装等相关材料,按照委托方要求,河南白爱英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4日生产素爆辣鸡丁(膨化豆制品)产品108公斤,售出108公斤,售价6.67元/公斤,库存0公斤,召回0公斤,货值72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认定当时人违法事实不成立,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企业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该企业生产的素爆辣鸡丁(膨化豆制品)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为委托方在原料配比中对产品所需的防腐剂丙酸钙和山梨酸钾的配比中,没有使用精确的砝码对称量及其进行校正,导致产品出现不合格情况。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企业整改到位。

九、新郑市新建南路晓广拉面馆消毒的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16日对新郑市新建南路晓广拉面馆消毒的(产品名称:碗、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4-06-16、质量等级:/)餐饮具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新建南路晓广拉面馆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本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当事人表示将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店消毒的碗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消毒环节的问题,消毒柜使用不规范导致的。其整改措施为:对店内所有餐饮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进行认真清洗、消毒并清洁,做好每日消毒及记录。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建市场监管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十、新郑市丰客隆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马铃薯拉皮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丰客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马铃薯拉皮(生产日期:2025-03-16,规格型号:150克±5克/袋,质量等级:/,标称生产者:河南清桦逸食品有限公司),经许昌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与研究中心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实测值285mg/kg,标准指标:≤200mg/kg)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新郑市丰客隆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电子版《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法定期限内,新郑市丰客隆商贸有限公司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申请复检。  

经调查,新郑市丰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也未发现其违法行为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025年09月05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市监处罚【2025】244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但没收当事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11袋“马铃薯拉皮”(生产日期:2025-03-16,规格型号:150克±5克/袋,质量等级:/,标称生产者:河南清桦逸食品有限公司)。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过分析,新郑市丰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在采购马铃薯拉皮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采购的产品本身不合格。目前该公司制定了整改措施,完成整改。新郑市市场监管局薛店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企业整改到位。

十一、郑州文氏商业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鸡蛋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18日对郑州文氏商业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鸡蛋(购进日期:2025年7月17日)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文氏商业服务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F2025071811649)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文氏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7日购进鸡蛋450公斤,用款2550元。2025年7月18日以6.56元/公斤销售给抽检公司2.5公斤。截至2025年7月20日,已全部销售完毕。郑州文氏商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有涉案批次鸡蛋的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单据等证据材料。经郑州文氏商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因分析,涉案鸡蛋中的甲硝唑项目不合格是由于养殖环节过度使用兽药造成的兽药残留问题。郑州文氏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食品经营者落实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对此没有主观过错。结合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指导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该公司销售的鸡蛋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养殖环节过度使用兽药造成的兽药残留问题。其整改措施为:1、及时公示有关产品信息并制定措施;2、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和严把食品采购关。新郑市市场监管局龙湖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公司整改到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调查,郑州文氏商业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不合格鸡蛋是从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沙窝李综合农贸市场351-东13号的李飞处购进;李飞于2025年7月15日从位于浚县小河镇后同山村的养殖户高连宝处购进。我局已依据相关规定,将此案移送至属地农业农村部门。

十二、新郑市张建涛生活量贩经营的螺丝椒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对新郑市张建涛生活量贩经营的螺丝椒(购进日期:2025.6.20)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张建涛生活量贩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新郑市张建涛生活量贩于2025年6月20日从河南万邦马万里蔬菜批发购进螺丝椒12斤/件,共5件,一共60斤(30kg),以7.76元/kg的价格出售,已销售完毕,共得款232.8元,获利17.8元。当事人已发布召回,但无消费者退回。

当事人提供有涉案批次螺丝椒的供货方检测报告单等合格报告、进货票据、进货查验记录等证据材料。经当事人原因分析,涉案螺丝椒中的啶虫脒项目不合格是由于种植环节过度使用农药造成的农药残留问题。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落实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对此没有主观过错。结合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指导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该店经营的螺丝椒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我店购进涉案不合格螺丝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项目啶虫脒是农药,非我店添加使用,不合格原因为种植环节过度使用农药造成。其整改措施为:1.做好进货查验义务,严格筛选供货商和产品;2.加强食品采购供应链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店整改到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调查,该店经营的不合格螺丝椒是从河南万邦马万里蔬菜批发购进的,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已将相关材料移送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三、新郑市林漫百货超市经营的香蕉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对新郑市林漫百货超市经营的香蕉(购进日期:2025.6.20)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林漫百货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新郑市林漫百货超市于2025年6月20日从新郑市阁老路彩霞水果经营店购进香蕉20斤(10kg),以6.56元/kg的价格出售,已销售完毕,共得款65.6元,获利20.6元。当事人已发布召回,但无消费者退回。

涉案批次香蕉是新郑市阁老路彩霞水果经营店于2025年6月14日从河南万邦国际农产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张联伟香蕉行购进的 ,共购进香蕉300件*20斤(10kg)/件,以45元/件的价格出售1件给新郑市林漫百货超市,其余的香蕉(299件)以40元/件的价格已全部销售完毕。共得款12005元,获利1205元。当事人已发布召回,但无消费者退回。

当事人提供有涉案批次香蕉的营业执照、供货方检测报告单等合格报告、进货票据、进货查验记录等证据材料。经当事人原因分析,涉案香蕉中的吡虫啉项目不合格是由于种植环节过度使用农药造成的农药残留问题。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落实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对此没有主观过错。结合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指导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新郑市林漫百货超市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该店经营的香蕉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购进涉案不合格香蕉时充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项目吡虫啉是一种农药,非我店添加使用,不合格原因为种植环节过度使用农药造成。其整改措施为:1.做好进货查验义务,严格筛选供货商和产品;2.加强食品采购供应链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新郑市林漫百货超市、新郑市阁老路彩霞水果经营店均已整改到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调查,该店经营的不合格香蕉是从河南万邦国际农产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张联伟香蕉行购进的,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已将相关材料移送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四、新郑市新村镇豫碗香老烩面馆消毒的杯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0日对新郑市新村镇豫碗香老烩面馆消毒的(产品名称:杯子、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5-6-20、质量等级:/)餐饮具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新村镇豫碗香老烩面馆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当事人表示将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店消毒的杯子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消毒环节的问题,消毒温度过低或者是消毒时长过短导致的。其整改措施为:1、餐具使用后认真清洗,并要用清水彻底漂洗干净;2、餐具放入消毒柜消毒时按照正确的方法消毒,温度和时长要达到要求;3、保持店内卫生清洁,做好防蝇防尘措施。新郑市新村镇市场监管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十五、新郑市薛店镇尚美购物广场经营的新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薛店镇尚美购物广场销售的新姜(购进日期:2025年6月16日)于2025年6月16日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 0.2mg/kg,实测值1.8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新郑市薛店镇尚美购物广场送达了电子版《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法定期限内,新郑市薛店镇尚美购物广场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申请复检。  

经调查,当事人新郑市薛店镇尚美购物广场虽然销售的新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但结合农药“噻虫胺”的用途及功效,且根据常识也可以判断,当事人在销售新姜过程中不存在主动添加的可能性和明知后仍然销售的主观性。根据查证的事实和证据证明,涉案新姜噻虫胺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为种植环节农药使用不当造成,并非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产生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问题。结合《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与“新姜”存在农药残留超标这一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联系,不应认定实施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不应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采购新姜时未查验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批次新姜已销售完毕,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过分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该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导致采购的新姜本身不合格。目前该店制定了整改措施,完成整改。

十六、新郑市辛店聚民烩面城消毒的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辛店聚民烩面城的“餐具碗”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辛店聚民烩面城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15日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分析,不合格原因为2025年6月18日生产当天,当事人员工对餐具碗的消毒时间不够。整改后,当事人委托了第三方检测餐具碗合格。本局于2025年7月25日验收合格。

十七、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新郑龙湖锦艺城分公司经营的黄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机构)于2025年6月24日对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新郑龙湖锦艺城分公司采购的“黄瓜”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新郑龙湖锦艺城分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新郑龙湖锦艺城分公司于2025年6月23日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采购“黄瓜”160公斤,当事人已全部使用完。

当事人提供了涉案批次黄瓜的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清单、供货证明、涉案黄瓜的检测报告单等证据材料。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对此没有主观过错。结合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指导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弟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企业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该店采购的“黄瓜”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种植环节过程控制不当导致。其整改措施为:1、完善制度建设;2、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和更换供货商等整改措施。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企业整改到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调查,该店采购的“黄瓜”是从河南豫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相关线索移送至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八、新郑市兴隆食品商行经营的“嘴不停(其他豆制品)”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28日对新郑市兴隆食品商行经营的嘴不停(其他豆制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食品的三氯蔗糖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邱亚鹏、王喜国于2025年6月30日将《检验报告》(No:A2250286737138001C)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兴隆食品商行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新郑市兴隆食品商行于2025年5月28日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郑州市管城区三海食品商行以115元/箱的价格从郑州市管城区三海食品商行购进上述“嘴不停(其他豆制品)”1箱(100袋/箱),用款115元。至2025年6月25日,当事人以1.30元/袋的价格将上述100袋食品全部售出(含抽样检验用),得款130元。

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和相关证据,我们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24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市监不罚[2024]11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企业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该店销售的“嘴不停(其他豆制品)”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生产环节过程控制不当导致。其整改措施为: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和严把食品采购关等整改措施。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企业整改到位。

十九、新郑市利英食品商行经营的“酱味棒(其他豆制品)”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29日对新郑市利英食品商行销售的“酱味棒(其他豆制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食品的三氯蔗糖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利英食品商行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商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新郑市利英食品商行于2025年2月15日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以80元/件(158g×40袋)的价格从郑州航空港区明琪食品有限公司购进“酱味棒(其他豆制品)”1件,用款80元。2025年5月29日,当事人以2.80元/袋的价格售出20袋(用于检验),得款56元。因郑州航空港区明琪食品有限公司召回,2025年6月3日,其余20袋退回郑州航空港区明琪食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经营三氯蔗糖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食品,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也未发现其违法行为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和相关证据,我们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24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市监处罚[2025]8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企业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该商行销售的“酱味棒(其他豆制品)”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生产环节过程控制不当导致。其整改措施为: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和严把食品采购关等整改措施。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企业整改到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调查,该商行销售的“酱味棒(其他豆制品)”是从郑州航空港区明琪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相关材料移送至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十、河南尧北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素爆辣鸡丁(膨化豆制品)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29日对河南尧北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素爆辣鸡丁(膨化豆制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食品的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1.0g/kg,实测值:1.67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尧北商贸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河南尧北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河南白爱英食品有限公司以160元/箱的价格购进“素爆辣鸡丁(膨化豆制品)”(生产日期:2025-05-24,规格:18g/袋,委托商:河南省龙祥食品有限公司))2箱(600袋/箱),用款320元。至2025年6月27日,当事人以0.40元/袋的价格将上述批次“素爆辣鸡丁(膨化豆制品)”全部售出,得款480元。

当事人经营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素爆辣鸡丁(膨化豆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24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市监不罚[2024]11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企业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该公司销售的“素爆辣鸡丁(膨化豆制品)”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生产环节过程控制不当导致。其整改措施为: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和严把食品采购关等整改措施。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企业整改到位。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