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9339/2025-00145
  •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通告
  • 2025-10-10
  • 2025-10-10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9-3期)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平台涉及我辖区10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郑市浩轩食品商行经营的“菠萝包面包”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05月28日对新郑市浩轩食品商行销售的“菠萝包面包”(标称生产者:郑州市亿佳食品有限公司,商标:味一佳和图形,规格:90克/袋,生产日期:2025-05-20)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食品的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浩轩食品商行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商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新郑市浩轩食品商行于2025年5月25日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以75元/件(40袋)的价格从新郑市若琳食品商行购进“菠萝包面包(标称生产者:郑州市亿佳食品有限公司,商标:味一佳和图形,规格:90克/袋,生产日期:2025-05-20)”1件(40袋),用款75元。至2025年6月10日,当事人以3元/袋的价格全部售出,得款120元。

当事人经营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食品,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也未发现其违法行为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和相关证据,我们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09月24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市监不罚[2025]14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企业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该商行销售的“菠萝包面包”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生产环节过程控制不当导致。其整改措施为: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和严把食品采购关等整改措施。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企业整改到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调查,该商行销售的“菠萝包面包”是从新郑市若琳食品商行购进,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新郑市若琳食品商行进行立案调查。

二、新郑市惠可多购物广场超市经营的生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惠可多购物广场超市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2025年6月16日)于2025年6月17日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 0.02mg/kg,实测值0.03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新郑市惠可多购物广场超市送达了电子版《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法定期限内,新郑市惠可多购物广场超市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申请复检。  

经调查,当事人新郑市惠可多购物广场超市虽然销售的生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但结合农药“噻虫胺”的用途及功效,且根据常识也可以判断,当事人在销售生姜过程中不存在主动添加的可能性和明知后仍然销售的主观性。根据查证的事实和证据证明,涉案生姜噻虫胺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为种植环节农药使用不当造成,并非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产生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问题。结合《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与“生姜”存在农药残留超标这一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联系,不应认定实施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不应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采购生姜时未查验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批次生姜已销售完毕,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过分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该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导致采购的生姜本身不合格。目前该店制定了整改措施,完成整改。

三、郑州市亿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菠萝包面包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亿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20日的菠萝包面包进行监督抽检,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柠檬黄项目(实测值是0.00694g/kg,标准指标是不得使用)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郑州市亿佳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2025年7月10日,郑州市亿佳食品有限公司向组织抽检的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申请,对标准适用提出异议。2025年7月28日,本局收到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异议处理结果通知书》,对郑州市亿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申请不予认可。

经调查,郑州市亿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柠檬黄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菠萝包面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之规定,本局现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612.80元;二、罚款5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过分析,不合格的原因为由于面包产品中不能添加柠檬黄,糕点馅料可以加入柠檬黄,实际在生产过程中错误使用配方。目前该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制定了相应的措施,保障食品安全。

四、郑州佳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谷杂粮(甜辣味)(调味面制品)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9日对郑州佳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名称:五谷杂粮(甜辣味)(调味面制品)、商标:图文商标、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5-04-04)食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佳龙食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申请,异议申请不认可。

经立案调查,郑州佳龙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4日生产五谷杂粮(甜辣味)(调味面制品)产品345公斤,售出345公斤,售价14元/公斤,库存0公斤,召回5.7公斤,货值4830元。

当事人郑州佳龙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5年9月2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请求降低处罚,理由是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多销售于街边小卖部、小便利店,经销商召回时间长,陈述申辩期间当事人召回产品1件,本局认为,当事人的申辩理由成立,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召回不合格产品,排查原因,因涉案终端零售商多为小超市、小卖部、小便利店、农村地区等,产品销售分散区域广泛,统计耗时较长,直到2025年9月25日召回5.7公斤涉案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扣除召回产品,没收违法所得4760元,罚款金额由90000元调整至66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3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市监处罚[2025]275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760元;2、罚款66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企业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该企业生产的五谷杂粮(甜辣味)(调味面制品)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1、当事人对供应商的原料品质管控不严格,原料中添加剂的含量数值起伏较大;2、当事人生产过程中下料器工艺不够精准,导致在终端产品五谷杂粮(甜辣味)(调味面制品)出现不合格情况。其整改措施为:1、现场审核油炸豆供应商(柘城县金豆洋制品厂)生产工艺,并指导改善浸泡染色工艺由原先的不搅拌改成搅拌,使豆子染色均匀;2、产品生产灌装时改善下料器,豆与料分开下料,固定每包产品中下豆的数量,避免下料不均问题。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企业整改到位。

五、新郑市尚珏餐饮店经营的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8月6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郑市尚珏餐饮店采购的姜(购进日期:2025年8月5日)进行监督抽检,委托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尚珏餐饮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SC2025080463)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新郑市尚珏餐饮店于2025年8月5日购进姜6.5斤,购进价格为5.5元/斤,用款35.75元。2025年8月6日以10元/公斤的价格销售给抽检公司3.1公斤。截至2025年8月6日,已全部销售完毕。新郑市尚珏餐饮店提供有涉案批次姜的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单据、检测报告单等证据材料。经新郑市尚珏餐饮店原因分析,涉案姜中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应为种植环节使用农药不当造成的农药残留问题。新郑市尚珏餐饮店作为食品经营者落实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对此没有主观过错。结合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指导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该店采购的姜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种植环节使用农药不当造成的农药残留问题。其整改措施为:1、及时公示有关产品信息并制定措施;2、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和严把食品采购关。新郑市市场监管局龙湖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店整改到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调查,新郑市尚珏餐饮店采购的不合格姜是从位于新郑市龙湖镇新商都农贸市场蔬菜区15号的“新郑市张蛋蔬菜铺”处购进;新郑市张蛋蔬菜铺于2025年8月3日从位于中牟县万邦物流园9#楼7号的“中牟县张允生姜商行”处购进。我局已依据相关规定,将此案移送至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六、新郑市春雨百货超市经营的螺丝椒、大葱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春雨百货超市采购的螺丝椒、大葱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螺丝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ZCJC-SP2507006014;大葱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ZCJC-SP2507006018。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新郑市春雨百货超市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批次的螺丝椒、大葱,新郑市春雨百货超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新郑市春雨百货超市于2025年7月3日购进大葱92斤,螺丝椒20斤,已销售完毕,共得款265.88元,获利133.88元。当事人已发布召回,但无消费者退回。

当事人虽然销售的“螺丝椒、大葱”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但并非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产生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问题,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与“螺丝椒、大葱”存在农药残留超标这一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联系。当事人提供有涉案批次螺丝椒、大葱的供货方身份证复印件、产地证明等证据材料。经当事人原因分析,涉案螺丝椒、大葱中的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合格是由于种植环节过度使用农药造成的农药残留问题。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落实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对此没有主观过错。结合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指导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新郑市春雨百货超市是2025年7月3日从中牟韩寺镇农户赵小软购进上述螺丝椒、大葱,是卖家的问题造成的。整改情况:该店以此事为警示,严格进货手续,进货查验,保证所进食材合格、安全,遵守食品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全体有关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在以后工作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出入库查验、记录,把好食品安全的每一关,保证店的食品安全不出任何问题。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采购的不合格农产品是从中牟农户处购进,将此案移送至属地农业农村部门。

七、郑州丹尼斯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新郑玉前路分公司店经营的生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28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郑州丹尼斯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新郑玉前路分公司店采购的生姜(购进日期:2025年7月28日)进行监督抽检,委托郑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丹尼斯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新郑玉前路分公司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异议申请,复检结果不合格/异议申请不认可)。

经立案调查,2025年7月28日,郑州丹尼斯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新郑玉前路分公司店,从河南万邦农产品物流园河南冯氏蔬菜配送有限公司购进不合格生姜15kg,售出14.313kg,货值金额199.7元。库存0公斤,召回0公斤。

当事人提供有涉案批次生姜的购进凭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材料。经当事人原因分析,涉案生姜中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是由于种植环节使用农药不当导致的问题。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落实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对此没有主观过错。结合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指导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该企业经营的生姜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种植环节使用农药不当导致。其整改措施为:继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要留存当批次检验合格证明,加强从业人员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学习。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企业整改到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调查,该企业经营的生姜不合格是从河南万邦农产品物流园的河南冯氏蔬菜配送有限公司购进的,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已将相关材料移送中牟县市场监管局。

八、河南归川记新派菜管理有限公司消毒的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7日对河南归川记新派菜管理有限公司消毒的(产品名称:碗、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5-08-07、质量等级:/)餐饮具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归川记新派菜管理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当事人表示将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店消毒的碗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清洗消毒环节的问题,清洗消毒过程控制不严格。其整改措施为:1、加强食品安全餐饮服务操作规范等知识学习;2、严格落实相关操作过程控制要求,按照规定的时长、温度等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新郑市新烟市场监管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九、新郑市苏记手工面面食店消毒的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14日对新郑市苏记手工面面食店消毒的(产品名称:碗、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5-08-14、质量等级:/)餐饮具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苏记手工面面食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当事人表示将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店消毒的碗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清洗消毒环节的问题,清洗消毒过程控制不严格。其整改措施为:1、加强食品安全餐饮服务操作规范等知识学习;2、严格落实相关操作过程控制要求,按照规定的时长、温度等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新郑市新烟市场监管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十、河南七亩田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6日对河南七亩田商贸有限公司经销的食用农产品(产品名称:姜、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5-08-04、质量等级:/)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七亩田商贸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姜,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当事人表示将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店销售食用农产品姜监督抽检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在经营环节未添加使用,不合格原因可能为姜生长成熟过程中添加导致。其整改措施为:1、加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等知识学习;2、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新郑市新烟市场监管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关于供货商中牟县丁刚姜蒜商行涉嫌违法线索,已移送至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