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平台涉及我辖区1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郑市清香饸饹餐饮店消毒的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8月15日,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郑市清香饸饹餐饮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店使用的碗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抽样单编号:XBJ25410184463839302,检验报告编号:XBJ2541018446383930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清香饸饹餐饮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19日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市监当罚[2025]212号),责令新郑市清香饸饹餐饮店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郑市清香饸饹餐饮店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整改,该店消毒柜已规范使用,消毒记录完整,并对店内所有餐饮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进行认真清洗、规范消毒。
二、新郑市如懿轩餐饮服务店消毒的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8月15日,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郑市如懿轩餐饮服务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店使用的碗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抽样单编号:XBJ25410184463839328,检验报告编号:XBJ25410184463839328),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如懿轩餐饮服务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9日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市监当罚[2025]191号),责令新郑市如懿轩餐饮服务店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郑市如懿轩餐饮服务店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整改,该店消毒柜已规范使用,消毒记录完整,并对店内所有餐饮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进行认真清洗、规范消毒。
三、新郑市袁老四火锅餐饮店消毒的餐具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8日对新郑市袁老四火锅餐饮店清洗消毒的餐具碗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袁老四火锅餐饮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当场明确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不申请复检。经原因分析,涉案批次餐具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检验结论不合格是由于应为餐具清洗不彻底所致。依据已有证据材料核实,当事人2024年7月10日因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已被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处以警告行政处罚。经核查,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拒不改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新郑市袁老四火锅餐饮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整改措施。该店清洗消毒的餐具碗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1、对员工进行培训任务,彻底熟悉清洗消毒工作的流程并严格落实;2、加强落实清洗消毒查验等整改措施。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店整改到位。
四、郑州凰焕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大葱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8月15日,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郑州凰焕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大葱(购进日期:2025年8月15日)进行监督抽检,委托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验。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凰焕商贸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2025年8月15日,郑州凰焕商贸有限公司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吉祥市场B区18号的新郑市海涛蔬菜批发部购进了大葱15kg,单价1.8元/kg,用款 27元。进货时留存有进货票据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当事人提供有涉案批次大葱的购进凭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材料。经当事人原因分析,涉案大葱中的噻虫嗪项目不合格是由于种植环节使用农药不当造成的问题。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落实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对此没有主观过错。结合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指导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该店经营的大葱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种植环节使用农药不当所致。其整改措施为:继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要留存当批次检验合格证明,加强从业人员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学习。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企业整改到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调查,该店经营的不合格大葱是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吉祥市场B区18号的新郑市海涛蔬菜批发部处购进的,因其未提供相关进货手续,我局已对其作出警告处理。
五、新郑市薛店镇辣风壹号火锅餐饮店消毒的小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8月13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新郑市薛店镇辣风壹号火锅餐饮店使用的“小碗”(消毒日期2025年8月13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薛店镇辣风壹号火锅餐饮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电子版《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核查,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12日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新郑市薛店镇辣风壹号火锅餐饮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过排查分析,当事人使用的“小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合格的原因为漂洗环节不充分,漂洗时间过短。其整改措施为洗碗人员严格按照洗碗标准清洗,必须涮三遍以上,保证餐具的干净。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店整改到位。
六、郑州市祥阳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酥(油炸类糕点)”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3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永川区鲜益购生活超市经营的标称郑州市祥阳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酥(油炸类糕点)”(生产日期:2025-05-01;规格型号:散装称重;保质期150天)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祥阳海食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2025年5月1日,除出厂检验和留样外,当事人生产上述绿豆酥成品30箱,经出厂检验合格后,2025年5月3日全部销售给客户廖文平(联系方式:18523430013),销售价格是36.26元/箱,生产成本为32.58元/箱。以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生产上述绿豆酥的货值金额为1087.8元,违法所得为1087.8元。
本案中,当事人履行了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产品留样等相关法律义务,依法对涉案食品进行检验,合格后出厂销售;及时保留样品,留样经检验合格;将产品送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型式检验;经销商未按产品标签标明的贮存条件储存。综上,造成被抽检绿豆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不在生产环节,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不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16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当事人违法事实不成立,不予行政处罚,予以结案。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造成被抽检绿豆酥不合格的原因是被抽检单位未按产品标明的贮存条件进行贮存,产品长时间受阳光暴晒。当事人将进一步加强管理,加强生产管控,加强对销售商运输、贮存的要求。
七、新郑市强盛餐饮店消毒的餐具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10日对新郑市强盛餐饮店清洗消毒的餐具碗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强盛餐饮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当场明确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不申请复检。经原因分析,涉案批次餐具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检验结论不合格是由于餐具清洗消毒不彻底所致。依据已有证据材料核实,当事人2024年5月28日因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已被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处以警告行政处罚。经核查,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拒不改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新郑市强盛餐饮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整改措施。该店清洗消毒的餐具碗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1、对员工进行培训任务,彻底熟悉清洗消毒工作的流程并严格落实;2、加强落实清洗消毒查验等整改措施。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店整改到位。
八、新郑市万纳鑫百货超市经营的胡萝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25日对新郑市万纳鑫百货超市经营的胡萝卜(购进日期:2025年7月25日)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万纳鑫百货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F2025072512685)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新郑市万纳鑫百货超市于2025年7月25日购进胡萝卜20公斤,用款18元。2025年7月25日以2.56元/公斤销售给抽检公司2.048公斤,共得款51.2元,获利33.2元。当事人提供有涉案批次胡萝卜的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单据等证据材料。经当事人原因分析,涉案胡萝卜中的噻虫胺项目不合格是由于种植环节过度使用农药造成的农药残留问题。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落实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对此没有主观过错。结合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指导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该店销售的胡萝卜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种植环节过度使用农药造成的农药残留问题。其整改措施为:1、及时公示有关产品信息并制定措施;2、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和严把食品采购关。新郑市市场监管局龙湖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店整改到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调查,新郑市万纳鑫百货超市经营的不合格胡萝卜是从位于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农产品配送中心蔬菜区4排27号的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献广蔬菜商行(门头:献广蔬菜批发)购进。
九、新郑市万佳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新烟店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鹌鹑蛋)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6日对新郑市万佳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新烟店(已注销)经销的食用农产品(产品名称:鹌鹑蛋、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5-08-01、质量等级:/)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万佳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新烟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发现该公司已于2025年8月28日注销,我局依法将上述材料送达至其总公司新郑市万佳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鹌鹑蛋,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当事人表示将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店销售食用农产品鹌鹑蛋监督抽检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在经营环节未添加使用,不合格原因可能为鹌鹑蛋生长成熟过程中添加导致。其整改措施为:1、加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等知识学习;2、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新郑市新烟市场监管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四)其他情况
关于供货商郑州郑风苑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线索,已移送至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和营商环境局。
十、新郑市阳奶老全螺锅螺蛳粉小吃服务店消毒的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14日对新郑市阳奶老全螺锅螺蛳粉小吃服务店消毒的(产品名称:碗、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5-08-14、质量等级:/)餐饮具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阳奶老全螺锅螺蛳粉小吃服务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当事人表示将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店消毒的碗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清洗消毒环节的问题,清洗消毒过程控制不严格。其整改措施为:1、加强食品安全餐饮服务操作规范等知识学习;2、严格落实相关操作过程控制要求,按照规定的时长、温度等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新郑市新烟市场监管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十一、新郑市沐森生活超市销售的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沐森生活超市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5年7月6日),经河南中测技术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实测值0.57mg/kg,标准指标:≤0.2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新郑市沐森生活超市送达了电子版《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法定期限内,新郑市沐森生活超市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店在售有涉案相同批次姜,未见当事人经营场所存放有含“噻虫胺”成分的农药用品。
经调查,新郑市沐森生活超市在采购姜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及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构成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及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的违法行为。根据查证的事实和证据证明,涉案姜不合格的原因为种植环节农药使用不当,并非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产生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问题。2025年09月24日,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市监处罚【2025】262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新郑市沐森生活超市整改情况
经过分析,新郑市沐森生活超市在采购姜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采购的产品本身不合格。目前该店制定了整改措施,完成整改。
新郑市市场监管局薛店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企业整改到位。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十二、河南省鑫海食品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省鑫海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4月14日生产的“海洋虹”牌“素腊八肉(调味面制品)”(散装称重)(抽检日期: 2025年7月10日),经江苏佳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Q/HXS0001S-2024《调味面制品》要求(抽样单编号:XBJ25320211296046741、检验报告编号:NO:JX-ID-6133-35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省鑫海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于2025年08月12日向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申请,并于2025年8月25日向我局提交了异议情况说明,同时提交了涉案批次食品出厂检验报告、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详细记录等相关证据和当事人对经销商无锡有好货供应链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的相关证据。当事人认为,经销商储存不当,是涉案批次食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的根本原因,当事人不承担不合格责任。
经调查,当事人2025年4月14日生产的“海洋虹”牌“素腊八肉(调味面制品)”(散装称重)出厂检验合格,其留样样品经第三方检验也合格,其他地区经销当事人的食品也没有出现菌落总数项目超标的反馈。经销商无锡有好货供应链有限公司未按包装上标明的“阴凉避光储存”的条件存放、销售,因储存不当,造成涉案批次食品菌落总数项目超标的不合格责任应由经销商无锡有好货供应链有限公司承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不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当事人违法事实不成立,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存在问题的原因,经排查存在问题的原因是:经销商储存不当造成菌落超标。
整改措施是:
1、加强关键控制点控制,对运输车辆进行严格宣传,确保货物限时并按要求到达目的地。
2、由销售部经理闫冰画通知经销商严格按照包装上标明的储存条件进行储存销售。
3、加强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并加强产品不定期送上级检验机构测试,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目前,该企业已完成整改,并对新生产的产品送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
十三、新郑市韩风源锦艺城餐饮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11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监督抽检,对新郑市韩风源锦艺城餐饮店使用的“盘子”进行抽样,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的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韩风源锦艺城餐饮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SC2025070544),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新郑市韩风源锦艺城餐饮店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该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该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已制定整改措施,并进行了落实:餐具使用前将餐具清洗干净,消毒彻底,同时更换洗洁精;洗干净后的餐具沥干多余的水,放入消毒柜,延长消毒时间,加强员工的培训。
十四、新郑市雁翔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消毒的小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3日对新郑市雁翔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消毒的(产品名称:小碗;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5年9月3日;质量等级:/)餐饮具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雁翔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当事人表示将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店消毒的小碗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清洗消毒环节的问题,清洗不彻底以及消毒温度过低或者是消毒时长过短导致的。其整改措施为:1、餐具使用后认真清洗,并要用清水彻底漂洗干净;2、餐具放入消毒柜消毒时按照正确的方法消毒,温度和时长要达到要求;3、保持店内卫生清洁,做好防蝇防尘措施。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湖市场监管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十五、新郑市妍朵尧百货超市经营的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9月3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郑市妍朵尧百货超市销售的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委托食药环检验研究院(山东)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5年10月8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收到姜(抽样编号:DBJ25410100434131609,检验报告:NPC2025CF-0902115),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妍朵尧百货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新郑市妍朵尧百货超市于2025年9月1日购进姜9公斤,除去抽检3.33公斤外,其余5.67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提供有涉案批次姜的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批发配送清单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证据材料。经当事人原因分析,涉案姜中的噻虫胺项目不合格是由于种植环节过度使用农药造成的农药残留问题。当事人落实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对此没有主观过错。结合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指导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该店的姜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1、涉案姜中的噻虫胺项目不合格是由于种植环节过度使用农药造成的农药残留问题。其整改措施为:1、继续落实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2、对购进的所有食品做好进货查验,保证能够溯源。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孟庄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店整改到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调查,该店经营的不合格姜是从郑州陈坤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姜购进的,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已将相关材料移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和营商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