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9339/2025-00147
  •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通告
  • 2025-12-10
  • 2025-12-10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11-1期)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平台涉及我辖区20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郑市方仲山餐饮店经营的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24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郑市方仲山餐饮店经营的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委托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新郑市方仲山餐饮店经营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方仲山餐饮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餐饮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新郑市方仲山餐饮店于2025年7月24日购进姜5公斤,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用于日常餐饮经营,无法组织召回。

当事人提供有涉案批次姜的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报告、进货票据等证据材料。经当事人原因分析,姜是种植环节出现喷洒农药过量造成。该店只是购进、加工后进行销售,购进后没有使用兽药和农药。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落实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对此没有主观过错。结合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指导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采取措施。当事人销售的姜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1、种植环节出现喷洒农药过量造成;2、当事人只是购进、加工后进行销售,购进后没有使用兽药和农药。其整改措施为:1、在以后经营过程中会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好进货凭证;2、把好源头关,保证产品质量。新郑市市场监管局新烟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整改到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姜是经新郑市明明豆制品店、新郑市孙国顺蔬菜店之手,从中牟县大壮生姜商行处购进的。因中牟县大壮生姜商行位于中牟县万邦物流园11区12号,非我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已将该问题线索转至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新郑市泽之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SiworSpace®辅酶Q10软胶囊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7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生产的SiworSpace®辅酶Q10软胶囊(生产日期:2024-09-22)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为:GZJ25440000596284272),经抽样检验,维生素E项目(g/kg,标准指标:≤0.085,实测值:1.29)不符合Q/XZS0047S-2024《SiworSpace®辅酶Q10软胶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新郑市泽之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新郑市泽之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    

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的SiworSpace®辅酶Q10软胶囊(生产日期:2024-09-22)维生素E项目不符合所标示的企业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关于“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和第三十二条关于“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所指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158.1元;二、罚款16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在配料过程中,操作人员在配料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等量递增的添加方法添加维生素E。致使维生素E在产品内容物中混合不均匀。整改情况:对车间员工及安全员进行培训,在配料过程中车间员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安全员对操作过程进行严格监督。

三、河南伊穆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消毒的碟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9日对河南伊穆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消毒的(产品名称:碟子;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5-09-9;质量等级:/)餐饮具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伊穆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当事人表示将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店消毒的碟子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清洗消毒环节的问题,清洗不彻底以及消毒温度过低或者是消毒时长过短导致的。其整改措施为:1、餐具使用后认真清洗,并要用清水彻底漂洗干净;2、餐具放入消毒柜消毒时按照正确的方法消毒,温度和时长要达到要求;3、保持店内卫生清洁,做好防蝇防尘措施。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湖市场监管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四、新郑市周小适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消毒的小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12日对新郑市周小适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消毒的(产品名称:小碗;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5-09-12;质量等级:/)餐饮具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周小适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当事人表示将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店消毒的小碗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清洗消毒环节的问题,清洗不彻底以及消毒温度过低或者是消毒时长过短导致的。其整改措施为:1、餐具使用后认真清洗,并要用清水彻底漂洗干净;2、餐具放入消毒柜消毒时按照正确的方法消毒,温度和时长要达到要求;3、保持店内卫生清洁,做好防蝇防尘措施。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湖市场监管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五、新郑市文小艺螺蛳粉餐饮店经营的油炸花生米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14日对新郑市文小艺螺蛳粉餐饮店自制的(产品名称:油炸花生米、商标:/、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5-08-14、质量等级:/)食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黄曲霉毒素 B₁项目不符合 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文小艺螺蛳粉餐饮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不合格原因非经营环节造成,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该批样品抽样过程中,将该批样品认定为当事人“自制”食品与事实不相符。抽样人员未认真核实样品是否由被抽样单位自制,且未全程录像,导致检验报告、被抽样品及被抽样单位之证据链不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 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的油炸花生米的违法事实不成立。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店被抽样油炸花生米监督抽检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在经营环节符合储藏条件,不合格原因可能为花生原料在生长、运输或储存和油炸后等环节储存不当等导致。其整改措施为:1、加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等知识学习;2、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3、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新郑市新烟市场监管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调查,该店经营的不合格油炸花生米是从广西道江南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该供应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六、新郑市薛店镇新平粮油生鲜肉店经营的黄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1日对新郑市薛店镇新平粮油生鲜肉店销售的黄瓜(购进日期:2025年8月31日)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乙螨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薛店镇新平粮油生鲜肉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新郑市薛店镇新平粮油生鲜肉店于2025年8月30日通过微信小程序“万邦集配”从郑州万邦集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79元/件的价格购进黄瓜1件(毛重31斤),售价10元/kg,货值金额为155元。全部销售完毕,召回数量为0kg。留存有供应商“郑州万邦集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资质、下单的记录和送货记录。

经当事人原因分析,涉案黄瓜的乙螨唑项目不合格是由于种植环节过度使用农药造成的农药残留问题。当事人作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落实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对此没有主观过错。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农残超标行政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5年10月27日将该案(违法线索)移送给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市监移〔2025〕050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店店经营的黄瓜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种植环节过度使用农药造成的农药残留问题。其整改措施为: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和严把食品采购关等整改措施。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店整改到位。

七、河南省广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丝味(调味面制品)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省广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12日的牛肉丝味(调味面制品)进行监督抽检,经广东省湛江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T/ZZFSA001-2024《调味面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河南省广翠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在规定的期间内,该公司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河南省广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T/ZZFSA001-2020《调味面制品》要求的牛肉丝味(调味面制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生产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关于:“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处罚规定,本局现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93.6元;二、罚款5412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过分析,不合格的原因为自动机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故障,维修人员在维修设备时未严格按照洗手消毒程序进行操作,维修完成后,未进行设备消毒,导致抽检产品菌落总数超标。

目前该公司制定了相应的措施,保障食品安全。(1)培训维修员工,严格按照洗手消毒的标准要求进行洗手消毒,维修后的设备,现场打扫干净,并按照机器设备的消毒要求进行消毒后,方可生产安排。(2)加强控制产品出厂前的检验,并加强不定期送上级检验检测机构测试,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八、郑州康吧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酥、绿豆酥、绿豆酥、板栗酥、绿豆饼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4日,绍兴市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诸暨市山下湖时达食品店经营的标称郑州康吧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酥(规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5-04-06)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6月18日,洞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洞口县水东镇芳美超市经营的标称郑州康吧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酥(糕点)(规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5-04-01)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洞口县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6月30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开化永鲜超市经营的标称郑州康吧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酥(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5-05-02)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7月18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重庆康优润百货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称郑州康吧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板栗酥(规格型号:280克/袋、生产日期:2025-5-18)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8月19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龙岩市鹭美饕餮佳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称郑州康吧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饼(糕点)(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5-06-05)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康吧园食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异议申请,复检结果不合格/异议申请不认可)。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6日生产绿豆酥(规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5-04-06)100箱,于2024年4月8日以40元/箱的价格全部售出,得款4000元。以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生产上述绿豆酥的货值金额为4000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4000元,2025年7月9日,当事人获知产品不合格信息后发出召回通知,因产品已销售完毕,未召回产品。

当事人于2025年4月1日生产绿豆酥(糕点)(规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5-04-01)20箱,于2025年4月3日以40元/件的价格全部售出,得款800元。以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生产上述绿豆酥(糕点)的货值金额为800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800元。2025年7月19日,当事人获知产品不合格信息后发出召回通知,共召回绿豆酥(糕点)(规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5-04-01)5箱,并自行销毁处理。

当事人于2025年5月2日生产上述绿豆酥(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5-05-02)43箱,于2025年5月4日以40元/件的价格全部售出,得款1720元。以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生产上述红豆饼的货值金额为1720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720元。2025年8月8日,当事人获知产品不合格信息后发出召回通知,因产品已销售完毕,未能实际召回产品。

当事人于2025年5月18日生产上述板栗酥(规格型号:280克/袋、生产日期:2025-5-18)25箱,于2025年5月20日以40元/件的价格全部售出,得款1000元。以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生产上述板栗酥的货值金额为1000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000元。2025年8月19日,当事人获知产品不合格信息后发出召回通知,共召回关于板栗酥(规格型号:280克/袋、生产日期:2025-5-18)2箱,并自行销毁处理。

当事人于2025年6月5日生产上述板绿豆饼(糕点)(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5-06-05)30箱,于2025年6月7日以40元/件的价格全部售出,得款1200元。以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生产上述板栗酥的货值金额为1200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200元。2025年9月9日,当事人获知产品不合格信息后发出召回通知,因产品已销售完毕,未能实际召回产品。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3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市监处罚〔2025〕276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8440元;二、罚款84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企业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生产工艺问题:生产过程中植物油没有添加抗氧化剂,油温控制和时间出现了偏差,加速了油脂的氧化。产品储存运输影响:产品出厂后,在储存运输环节可能因环境条件(如高温·光照)不符合要求,导致过氧化值升高。

其整改措施为:1.全面排查原材料管理流程,严格规范原材料储存条件,对现有原料进行重新检测,不合格原料一律停用。2.优化生产工艺,油炸锅里的油定期及时更换,加强对油温的控制,增加关键参数的检测频率,确保操作符合标准。3.并安排化验人员每天对油进行酸价和过氧化值检验,在油锅酸价超过2.5的时候进行添加小于万分之二的抗氧化剂特丁基对苯二酚,过氧化值有了有效控制。4.完善产品储存和运输规范,明确储存环境温度和湿度,避免阳光直射,并对合作方进行监督。5.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全面召回处理,避免流入市场造成影响。

九、新郑市俏乐婆餐饮店经营的红辣椒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8月6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郑市俏乐婆餐饮店采购的红辣椒(购进日期:2025年9月3日)进行监督抽检,委托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俏乐婆餐饮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SC2025090483)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新郑市俏乐婆餐饮店于2025年9月3日购进红辣椒4.1公斤,购进价格为4元/公斤,用款16.4元。2025年9月5日以8元/公斤的价格销售给抽检公司2.1公斤。剩余2公斤当事人加工使用完毕。截至2025年9月5日抽检当天全部使用完毕。新郑市俏乐婆餐饮店提供有涉案批次红辣椒的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单据、检测报告单等证据材料。经新郑市俏乐婆餐饮店原因分析,涉案红辣椒中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应为种植环节使用农药不当造成的农药残留问题。新郑市俏乐婆餐饮店作为食品经营者落实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对此没有主观过错。结合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指导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该店采购的红辣椒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种植环节使用农药不当造成的农药残留问题。其整改措施为:1、及时公示有关产品信息并制定措施;2、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和严把食品采购关。新郑市市场监管局龙湖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店整改到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调查,新郑市俏乐婆餐饮店采购的不合格红辣椒是从位于河南省郑州是新郑市龙湖镇阿里菜市场107市场E区111-112号的“新郑市龙湖镇毛庄蔬菜店”处购进;新郑市龙湖镇毛庄蔬菜店于2025年9月2日从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万邦国际物流城果蔬市场蔬菜区12号楼39号的“郑州拾丫头农业有限公司”处购进。我局已依据相关规定,将此案移送至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十、新郑市懒懒铺子便利超市经营的龙眼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09月01日对新郑市懒懒铺子便利超市经销的食用农产品(产品名称:龙眼、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5-08-27、质量等级:/)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懒懒铺子便利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龙眼,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根据查证的事实和证据证明,案涉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的原因并非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与龙眼存在二氧化硫残留超标这一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联系,不应认定实施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不应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立案。当事人表示将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店销售食用农产品龙眼监督抽检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在经营环节未添加使用含有上述残留物的物质,不合格原因可能为龙眼生产、运输或储存过程中添加使用有关物质导致。其整改措施为:1、加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等知识学习;2、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新郑市新烟市场监管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经销的上述不合格批次龙眼是从中牟县杨小妹水果经营部购进的,关于供货商中牟县杨小妹水果经营部涉嫌违法线索,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移送至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一、新郑市赵艺水果店经营的龙眼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09月02日对新郑市赵艺水果店经销的食用农产品(产品名称:龙眼、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5-09-01、质量等级:/)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赵艺水果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龙眼,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根据查证的事实和证据证明,案涉龙眼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的原因并非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与龙眼存在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二氧化硫残留超标这一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联系,不应认定实施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不应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立案。当事人表示将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店销售食用农产品龙眼监督抽检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在经营环节未添加使用含有上述残留物的物质,不合格原因可能为龙眼生产、运输或储存过程中添加使用有关物质导致。其整改措施为:1、加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等知识学习;2、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新郑市新烟市场监管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经销的上述不合格批次龙眼是从河南红太阳果蔬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的,关于供货商河南红太阳果蔬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线索,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移送至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二、新郑市锋占餐饮店消毒的筷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13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河南省粮油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新郑市锋占餐饮店复用餐饮具(筷子)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5年11月3日我单位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新郑市锋占餐饮店送达上述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予以认可。

经调查,新郑市锋占餐饮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筷子)经检验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过当事人自查分析,造成复用餐饮具(筷子)不合格的原因是消毒时间不达标造成。目前该店已经找到问题原因并制定了整改措施。

十三、新郑市北区万顺来果蔬超市经营的龙眼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09月03日对新郑市北区万顺来果蔬超市经销的食用农产品(产品名称:龙眼、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5-09-02、质量等级:/)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北区万顺来果蔬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龙眼,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根据查证的事实和证据证明,案涉龙眼二氧化硫项目不合格的原因并非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与龙眼存在二氧化硫残留超标这一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联系,不应认定实施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不应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立案。当事人表示将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店销售食用农产品龙眼监督抽检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在经营环节未添加使用含有上述残留物的物质,不合格原因可能为龙眼生产、运输或储存过程中添加使用有关物质导致。其整改措施为:1、加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等知识学习;2、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新郑市新烟市场监管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经销的上述不合格批次龙眼是从河南红太阳果蔬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的,关于供货商河南红太阳果蔬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线索,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移送至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四、新郑市新烟办好享家蔬菜配送中心经营的豇豆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4日对新郑市新烟办好享家蔬菜配送中心经销的(产品名称:豇豆、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5-09-04、质量等级:/)食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氟虫腈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新烟办好享家蔬菜配送中心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不合格原因非经营环节造成。参照《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当事人销售的豇豆虽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结合氟虫腈的用途功效及应用常识判断,当事人在销售豇豆过程中不存在主动添加的可能性和明知后仍然销售的主观性。根据查证的事实和证据证明,案涉豇豆氟虫腈项目不合格的原因并非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与豇豆存在氟虫腈残留超标这一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联系,不应认定实施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不应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立案。当事人表示将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店被抽样豇豆监督抽检不合格,在经营环节未添加使用含有上述残留物的物质,不合格原因可能为豇豆生产、运输或储存过程中添加使用有关物质导致。其整改措施为:1、加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等知识学习;2、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新郑市新烟市场监管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经销的上述不合格批次豇豆是从中牟万邦市场慧文博处购进的,关于供货商慧文博涉嫌违法线索,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移送至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五、新郑市新花千代秘制烤鱼店消毒的水杯、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6日对新郑市新花千代秘制烤鱼店消毒的(产品名称:水杯、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5-08-06、质量等级:/)餐饮具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13日对新郑市新花千代秘制烤鱼店消毒的(产品名称:碗、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5-08-13、质量等级:/)餐饮具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新花千代秘制烤鱼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当事人表示将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店消毒的水杯、碗不合格,经排查原因应为餐具消毒不到位所致。其整改措施为:一、消毒时,延长消毒时间,保证消毒质量。二、加强员工培训,增强法律意识。新郑市新烟市场监管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十六、河南恒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橘百香果茶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恒旭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6月10日生产的“金橘百香果茶”(抽检日期:2025-07-17),经福州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Q/HHS0002S-2024 要求(抽样单编号:DBJ25350200360210272、检验报告编号NO:30199250170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恒旭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虽然申请了复检,但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

经调查,当事人生产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Q/HHS0002S-2024要求的“金橘百香果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关于“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40.50元;2、罚款35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企业内部全面排查,判定为本次二氧化硫超标主要源于原料带入,具体原因如下:1、葡萄干和黑加仑此类浆果干在传统加工中,常通过二氧化硫熏蒸或浸泡来抑制微生物滋生、保持色泽与口感,属于行业内原料自带二氧化硫的常见情况。本次涉事批次产品采购的葡萄干、黑加仑原料,虽供应商提供了合格证明,但实际入厂检验时对二氧化硫残留量的检测精度不足,导致超标的原料流入生产。2、原料验收把控不足:企业在原料采购环节,虽索取了供货商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但未对黑加仑、葡萄干等易含二氧化硫残留的原料实施批批自检,未能及时识别部分批次原料中较高的二氧化硫本底值,导致风险原料流入生产环节。整改措施是:

1. 立即对涉事批次产品实施全面召回,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2.建立“二氧化硫易超标原料目录”,对金橘干、葡萄干、黑加仑等所有水果干原料实施批批自检,严格控制原料二氧化硫残留量。3.优化原料采购标准,优先选择无二氧化硫添加的水果干原料,并加强对供货商的资质审核与质量管控。4.组织生产及质检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标准专项培训,强化对原料验收、过程控制等环节的风险意识,严格控制原辅料入厂标准要求,加强对原料的监控,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目前,该企业已完成整改,并对新生产的产品送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

十七、新郑市龙湖镇祥露生活超市经营的青茄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9日对新郑市龙湖镇祥露生活超市经营的青茄子(购进日期:2025年10月5日)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龙湖镇祥露生活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F2025100920748)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新郑市龙湖镇祥露生活超市于2025年10月5日购进青茄子3.3公斤,总计11.88元(支付12元),购进价3.6元/公斤。2025年10月9日以3.76元/公斤销售给抽检公司2.36公斤,得款8.87元,涉案青茄子共得款21.78。当事人提供有涉案批次青茄子的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单据等证据材料。经当事人原因分析,涉案青茄子中的噻虫胺项目不合格是由于种植环节过度使用农药造成的农药残留问题。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落实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对此没有主观过错。结合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指导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该店销售的青茄子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种植环节过度使用农药造成的农药残留问题。其整改措施为:1、及时公示有关产品信息并制定措施;2、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和严把食品采购关。新郑市市场监管局龙湖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店整改到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调查,新郑市龙湖镇祥露生活超市经营的不合格青茄子是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办事处南小李庄农贸市场15区39号的郑州市管城区郝爱华蔬菜商行购进购进。

十八、新郑市和庄镇红溪谷便利超市销售的大辣椒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1日对新郑市和庄镇红溪谷便利超市销售的大辣椒(购进日期:2025-7-30)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和庄镇红溪谷便利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超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调查,新郑市和庄镇红溪谷便利超市于2025年7月30日从中牟万邦批发市场10区9号洪海精品蔬菜处购进尖椒(后在销售系统命名为大辣椒)46公斤,售出46公斤,售价7.76元/公斤,库存0公斤,召回0公斤,货值356.96元。

经查询,毒死蜱属于有机磷类农药,是一种高效、广谱的有机磷杀虫剂,容易与有机质结合,对地下害虫有特效。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不存在主动添加的可能性和明知后仍然销售的主观性。当事人在购进不合格大辣椒时如实提供并记录了购进的数量、规格、名称以及供货者的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结合《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法律使用问题的会议纪要》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使用问题的指导意见》,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与“大辣椒”存在农药残留超标这一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联系,不应认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关于“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的违法行为,不应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因不合格大辣椒属于生鲜类食用农产品,已经全部售出,在召回期限内未召回产品且未收到关于不合格大辣椒的投诉或举报。当事人其整改措施为:1、增加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批次数,及时下架不合格食品。2、继续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和严把食品采购关等整改措施。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企业整改到位。

十九、新郑市那拉提西域餐饮店经营的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9月4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郑市那拉提西域餐饮店采购的姜(购进日期:2025年9月4日)进行监督抽检,委托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那拉提西域餐饮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SC2025090374)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新郑市那拉提西域餐饮店于2025年9月4日购进姜4公斤,购进价格为13元/公斤,用款52元。2025年9月4日以13元/公斤的价格销售给抽检公司3.2公斤,剩余0.8公斤加工使用完毕。截至2025年9月4日,已全部使用完毕。新郑市那拉提西域餐饮店提供有涉案批次姜的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单据、检测报告单等证据材料。经新郑市那拉提西域餐饮店原因分析,涉案姜中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应为种植环节使用农药不当造成的农药残留问题。新郑市那拉提西域餐饮店作为食品经营者落实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对此没有主观过错。结合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指导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该店采购的姜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种植环节使用农药不当造成的农药残留问题。其整改措施为:1、及时公示有关产品信息并制定措施;2、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和严把食品采购关。新郑市市场监管局龙湖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店整改到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调查,新郑市那拉提西域餐饮店采购的不合格姜是从位于新郑市龙湖镇紫荆山南路新商都市场蔬菜区9号的“新郑市小邓蔬菜店”处购进;新郑市小邓蔬菜店于2025年9月3日从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比克大道北德惠街东河南凯斯博电梯有限公司厂房6号库的“河南冯氏蔬菜配送有限公司”处购进。我局已依据相关规定,将此案移送至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十、郑州康吧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板栗酥(糕点)等产品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23日,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寿县安丰镇莲蓉零食商店经营的标称郑州康吧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板栗酥(糕点)”(生产日期:2025-06-07;规格型号:散装称重;保质期150天)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7月23日,云南省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墨江通关福旺超市经营的标称郑州康吧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莲蓉酥(糕点)”(生产日期:2025-05-11;规格型号:280克/袋;保质期150天)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7月30日,乐山市夹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夹江县永芳副食经营部经营的标称郑州康吧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饼(糕点)”(生产日期:2025-07-09;规格型号:散装称重;保质期5个月)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8月11日,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丹阳市云阳镇爱尚鲜生鲜超市经营的标称郑州康吧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板栗酥(糕点)”(生产日期:2025-06-25;规格型号:散装称重;保质期150天)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江苏华测品标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8月19日,洞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洞口县爱购超市经营的标称郑州康吧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饼(糕点)”(生产日期:2025-07-19;规格型号:散装称重;保质期150天)和“板栗饼(糕点)”(生产日期:2025-07-01;规格型号:散装称重;保质期150天)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绿豆饼(糕点)经洞口县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板栗饼(糕点)经洞口县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8月12日,布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布拖县瑞林便利店经营的标称郑州康吧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板栗酥(油炸类糕点)”(生产日期:2025-06-02;规格型号:散装称重;保质期150天)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四川振兴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8月22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南旺佳旺商贸有限公司新天地店经营的标称郑州康吧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酥”(生产日期:2025-07-17;规格型号:散装称重;保质期120天)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9月03日,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天长市以林超市经营的标称郑州康吧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饼(糕点)”(生产日期:2025-07-03;规格型号:散装称重;保质期5个月)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仿宋_GB2312,三号) (此段产品信息可参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填写,内容包括不合格项目,生产日期/批号。)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康吧园食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我公司于2025年06月07日共生产上述板栗酥20箱,规格为散装称重,经出厂检验合格后,2025年06月09日全部销售给安徽陈琳,销售价格是40元/箱,生产成本为37.7元/箱;我公司于2025年05月11日共生产上述莲蓉酥15箱,规格为280克/袋,经出厂检验合格后,2025年05月13日全部销售给潘启超,销售价格是40元/箱,生产成本为38.54元/箱;2025年07月09日共生产上述绿豆饼18箱,规格为散装称重,经出厂检验合格后,2025年07月12日全部销售给予昂商贸,销售价格是40元/箱,生产成本为38.30元/箱;2025年06月25日共生产上述板栗酥22箱,规格为散装称重,经出厂检验合格后,2025年06月28日全部销售给南京佳能,销售价格是40元/箱,生产成本为37.7元/箱;我公司于2025年07月19日共生产上述绿豆饼16箱,规格为散装称重,经出厂检验合格后,2025年07月22日全部销售给姚柳,销售价格是40元/箱,生产成本为38.30元/箱;我公司于2025年07月01日共生产上述板栗饼20箱,规格为散装称重,经出厂检验合格后,2025年07月4日全部销售给姚柳,销售价格是40元/箱,生产成本为37.7元/箱。2025年06月02日共生产上述板栗酥22箱,规格为散装称重,经出厂检验合格后,2025年06月05日全部销售给成都博兴,销售价格是40元/箱,生产成本为37.7元/箱;我公司于2025年07月17日共生产上述绿豆酥20箱,规格为散装称重,经出厂检验合格后,2025年07月20日全部销售给旺上佳公司,销售价格是40元/箱,生产成本为38.30元/箱;2025年07月03日共生产上述绿豆饼40箱,规格为散装称重,经出厂检验合格后,2025年07月06日全部销售给安徽张建力,销售价格是40元/箱,生产成本为38.30元/箱。其中每款产品5包用于公司化验室的化验使用和留样的6包均未计入成品数量。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关于“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和本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关于“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的规定,本局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一、责令郑州康吧园食品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680元;2、罚款86000元;3、吊销郑州康吧园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二、对郑州康吧园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成贵作出如下处罚: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企业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生产工艺问题:生产过程中植物油没有添加抗氧化剂,油温控制和时间出现了偏差,加速了油脂的氧化。产品储存运输影响:产品出厂后,在储存运输环节可能因环境条件(如高温·光照)不符合要求,导致过氧化值升高。

其整改措施为:1.全面排查原材料管理流程,严格规范原材料储存条件,对现有原料进行重新检测,不合格原料一律停用。2.优化生产工艺,油炸锅里的油定期及时更换,加强对油温的控制,增加关键参数的检测频率,确保操作符合标准。3.并安排化验人员每天对油进行酸价和过氧化值检验,在油锅酸价超过2.5的时候进行添加小于万分之二的抗氧化剂特丁基对苯二酚,过氧化值有了有效控制。4.完善产品储存和运输规范,明确储存环境温度和湿度,避免阳光直射,并对合作方进行监督。5.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全面召回处理,避免流入市场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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