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平台涉及我辖区20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郑市吉兰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消毒的面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8日对新郑市吉兰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消毒的(产品名称:面碗;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5年9月8日;质量等级:/)餐饮具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吉兰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当事人表示将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店消毒的面碗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清洗消毒环节的问题,清洗不彻底以及消毒温度过低或者是消毒时长过短导致的。其整改措施为:1、餐具使用后认真清洗,并要用清水彻底漂洗干净;2、餐具放入消毒柜消毒时按照正确的方法消毒,温度和时长要达到要求;3、保持店内卫生清洁,做好防蝇防尘措施。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湖市场监管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二、河南胡少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清洗消毒的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10日对河南胡少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消毒的(产品名称:自消毒餐具(碗)、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5-9-10、质量等级:/)餐饮具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胡少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当事人表示将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公司消毒的碗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清洗消毒环节的问题,清洗未彻底漂洗干净或者消毒时温度和时长未达到要求所致。其整改措施为:1、餐具使用后认真清洗,并要用清水彻底漂洗干净;2、餐具放入消毒柜消毒时按照正确的方法消毒,温度和时长要达到要求;3、保持店内卫生清洁,做好防蝇防尘措施。新郑市龙湖市场监管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三、新郑市觅三川火锅餐饮店清洗消毒的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10日对新郑市觅三川火锅餐饮店消毒的(产品名称:自消毒餐具(小碗)、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5-9-10、质量等级:/)餐饮具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觅三川火锅餐饮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当事人表示将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店消毒的碗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清洗消毒环节的问题,清洗未彻底漂洗干净或者消毒时温度和时长未达到要求所致。其整改措施为:1、餐具使用后认真清洗,并要用清水彻底漂洗干净;2、餐具放入消毒柜消毒时按照正确的方法消毒,温度和时长要达到要求;3、保持店内卫生清洁,做好防蝇防尘措施。新郑市龙湖市场监管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四、新郑市璨盼干果铺经营白瓜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31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郑市璨盼干果铺销售的白瓜子(标称生产者:新郑市何志炒货厂)进行监督抽检,委托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璨盼干果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新郑市璨盼干果铺于2025年7月25日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采购白瓜子,(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5年7月22日),购进一件20斤,150元/件,用款150元。至2025年8月8日前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也未发现其违法行为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和相关证据,我们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21日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市监不罚〔2025〕20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该店销售的白瓜子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生产环节过程控制不当导致。其整改措施为: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和严把食品采购关等整改措施。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企业整改到位。
五、新郑市何志炒货厂生产的白瓜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31日对新郑市龙湖镇向东农贸市场A区22号新郑市璨盼干果铺经营的标称新郑市何志炒货厂生产的白瓜子(生产日期:2025年7月22日,规格:计量称重)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何志炒货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2025年7月22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涉案批次白瓜子5件,规格10kg/件,生产成本是140元/件,成本一共700元。2025年7月25日,以150元/件(15元/kg)价格销售给新郑市璨盼干果铺经营者栾春杰1件,剩余4件于2025年7月30日以150元/件的价格销售给了中牟县一个电商陈兴发,共得款750元。另查明,当事人采购用于生产加工涉案白瓜子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保存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进货信息。
当事人生产二氧化硫残留量,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3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白瓜子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四十五条第二、三项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24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市监处罚[2025]**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50元;3、罚款10000。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企业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该企业生产的白瓜子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1、原料方面:这批次白瓜子检测的二氧化硫残留,应该是购进的瓜子原料供货商为了保持瓜子色泽使用的。我厂没有使用过含硫的食品添加剂;2、加工环节:这批次白瓜子检测的糖精钠超标,是我厂在生产白瓜子投料时,未能准确对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进行称重导致。其整改措施为:1、制定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格筛选供货商和产品;2、加强食品原料采购供应链管理。下一步,我厂将严格把控原料质量和生产过程控制,避免出现不合格食品。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企业整改到位。
六、新郑市万佳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经营的辣椒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8月6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郑市万佳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经营的辣椒(购进日期:2025年8月3日)进行监督抽检,委托食药环检验研究院(山东)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验。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万佳商业连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异议申请,复检结果不合格/异议申请不认可)。
经立案调查,2025年8月3日,新郑市万佳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从河南万邦农产品物流园的河南关文军蔬菜有限公司处购进不合格辣椒12kg,以每公斤7.16元价格售给销售了7.5kg,后以3.98元价格销售4.5kg,货值金额71.61元。库存0公斤,召回0公斤。
当事人提供有涉案批次辣椒的购进凭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材料。经当事人原因分析,涉案辣椒中的噻虫胺项目不合格是由于种植环节农药不当造成的农药残留问题。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落实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对此没有主观过错。结合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指导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该企业经营的辣椒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种植环节使用农药不当造成的农药残留问题。其整改措施为:继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要留存当批次检验合格证明,加强从业人员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学习。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企业整改到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调查,该企业经营的不合格菠菜是从河南万邦农产品物流园的河南关文军蔬菜有限公司处购进的,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已将相关材料移送中牟县市场监管局。
七、郑州市祥阳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饼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29日,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淮阴区汇有福生活超市经营的标称郑州市祥阳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饼(生产日期:2025-06-05;规格型号:500g/盒;保质期150天)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2025年8月27日,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0.25g/100g,实测值:0.53g/100g)。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祥阳海食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2025年6月5日,除出厂检验和留样外,当事人生产上述绿豆饼成品24箱,每箱15盒,每盒500g,经出厂检验合格后,2025年6月7日全部销售给淮阴区佳百业商贸行,销售价格是75元/箱,生产成本为32.58元/箱。以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生产上述绿豆饼的货值金额为1800元,违法所得为18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2、罚款4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企业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一是原料问题:我公司使用的原料“饼干”过氧化值虽然合格,但是数值略高不能满足我公司需要,间接导致我公司该批次成品过氧化值超标;二是产品储存运输影响:产品出厂后,在储存运输环节可能因环境条件(如高温·光照)不符合要求,导致过氧化值升高。
其整改措施为:一是更换了原料“饼干”厂家,选择了过氧化值控制更低的“饼干”厂家,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测;二是完善产品储存和运输规范,明确储存环境温度和湿度,避免阳光直射,并对合作方进行监督。
八、郑州缘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苦荞片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18日对河南多乐囤商贸有限公司丰产路店经营的标称郑州缘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苦荞片(酱香牛排味)(膨化食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缘派食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2025年6月29日,当事人生产“阿学哥”牌苦荞片(酱香牛排味)40箱,规格:310克/包×12包/箱,每箱成本55元,用款2200元。2025年7月1日,当事人以每箱60元的价格将上述“阿学哥”牌苦荞片(酱香牛排味)全部销售给河南多乐囤商贸有限公司丰产路店。得款2400元
当事人生产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的“阿学哥”牌苦荞片(酱香牛排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1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市监处罚[2025]321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2、罚款5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企业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该企业生产的苦荞片(酱香牛排味)(膨化食品)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生产上述批次产品时,因为天气炎热空调降温不好,就把通风窗口堵住试着将温度降下来,结果空气流通不畅造成的。其整改措施为:1、严格落实工厂生产加工操作流程,更换室内温控设施;2、加强食品原料采购供应链管理。下一步,我厂将严格把控原料质量和生产过程控制,避免出现不合格食品。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企业整改到位。
九、新郑市康达生活广场经营的山药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8日对新郑市康达生活广场经营的山药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康达生活广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当场明确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不申请复检。当事人当场提供了上述山药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材料。经原因分析,涉案批次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检验结论不合格是由于种植过程造成的。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有合格证明材料,对此没有主观过错。结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指导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单位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新郑市康达生活广场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该店经营的山药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1、该批次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经检验不合格,应为种植环节造成,非该生活广场原因。2、该生活广场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本批次山药不合格没有主观过错。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生活广场整改到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调查核实,因该批次不合格山药供货方中牟县王喜安蔬菜商行登记的经营场所为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万邦市场蔬菜区A23区7号,不属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已将该案违法线索移送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十、新郑市玺悦主题餐饮店消毒的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1日对新郑玺悦主题餐饮店消毒的(产品名称:碗、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5-09-01、质量等级:/)餐饮具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阴大肠杆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玺悦主题餐饮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第四十七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当事人表示将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企业消毒的碗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洗涤剂未彻底冲洗干净。可能使用了过量的洗涤剂水冲洗不充分、不彻底,造成餐具上残留洗涤剂的问题,其整改措施为:1.加强食品安全餐饮服务操作规范等知识学习,严格落实相关操作过程控制要求,按照规定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
2. 根据需要消毒餐具数量适当增加消毒时间,确保餐具达到消毒标准。
3.餐具使用后认真清洗,做好一洗二清三冲的清洗流程。
新郑市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十一、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龙湖镇滨湖路店经营的尖椒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9日对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龙湖镇滨湖路店经营的尖椒(购进日期:2025年10月6日)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龙湖镇滨湖路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F2025100920754)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龙湖镇滨湖路店于2025年10月6日购进尖椒3公斤,用款21.57元。2025年10月6日以9.96元/公斤价格上架销售。截至2025年11月5日,已全部销售完毕,共得款29.88元,获利8.21元。当事人提供有涉案批次尖椒的供货方供货证明、自产自销证明、供货者身份证明、承诺达标合格证、进货单据等证据材料。经当事人原因分析,涉案尖椒中的噻虫胺项目不合格是由于种植环节过度使用农药造成的农药残留问题。当事人作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落实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对此没有主观过错。结合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指导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该店销售的尖椒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种植环节过度使用农药造成的农药残留问题。其整改措施为:1、及时公示有关产品信息并制定措施;2、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和严把食品采购关。新郑市市场监管局龙湖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店整改到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调查,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龙湖镇滨湖路店经营的不合格尖椒是从位于河南省内黄县马上乡东马上村490号的王玉科购进,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已将相关材料移送内黄县农业农村局。
十二、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新郑市龙湖镇智慧城二店经营的大葱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13日对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新郑市龙湖镇智慧城二店经营的大葱(购进日期:2025年10月12日)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新郑市龙湖镇智慧城二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F2025101321727)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新郑市龙湖镇智慧城二店于2025年10月12日购进大葱7公斤,用款15.29元。2025年10月12 日以3.36元/公斤价格上架销售。截至2025年11月5日,已全部销售完毕,共得款23.52元,获利8.23元。当事人提供有涉案批次大葱的供货方产地证明、自产自销证明、供货者身份证明、承诺达标合格证、配送进货单等证据材料。经当事人原因分析,涉案大葱中的噻虫嗪项目不合格是由于种植环节过度使用农药造成的农药残留问题。当事人作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落实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对此没有主观过错。结合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指导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该店销售的大葱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种植环节过度使用农药造成的农药残留问题。其整改措施为:1、及时公示有关产品信息并制定措施;2、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和严把食品采购关。新郑市市场监管局龙湖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店整改到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调查,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新郑市龙湖镇智慧城二店经营的不合格大葱是从位于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樊集乡秦堰村的赵国繁购进,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已将相关材料移送新野县农业农村局。
十三、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新郑市龙湖镇智慧城二店经营的尖椒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13日对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新郑市龙湖镇智慧城二店经营的尖椒(购进日期:2025年10月12日)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新郑市龙湖镇智慧城二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F2025101321732)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新郑市龙湖镇智慧城二店于2025年10月12日购进尖椒3公斤,用款17.37元。2025年10月12 日以8.76元/公斤价格上架销售。截至2025年11月5日,已全部销售完毕,共得款26.28元,获利8.91元。当事人提供有涉案批次尖椒的供货方供货证明、自产自销证明、供货者身份证明、承诺达标合格证、进货单据等证据材料。经当事人原因分析,涉案尖椒中的噻虫胺项目不合格是由于种植环节过度使用农药造成的农药残留问题。当事人作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落实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对此没有主观过错。结合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指导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该店销售的尖椒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种植环节过度使用农药造成的农药残留问题。其整改措施为:1、及时公示有关产品信息并制定措施;2、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和严把食品采购关。新郑市市场监管局龙湖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店整改到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调查,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新郑市龙湖镇智慧城二店经营的不合格尖椒是从位于河南省内黄县马上乡东马上村490号的王玉科购进,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已将相关材料移送内黄县农业农村局。
十四、新郑市佳运时代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消毒的碟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2日对新郑市佳运时代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消毒的(产品名称:碟子;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5年9月2日;质量等级:/)餐饮具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佳运时代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当事人表示将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店消毒的盘子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清洗消毒环节的问题,清洗不彻底以及消毒温度过低或者是消毒时长过短导致的。其整改措施为:1、餐具使用后认真清洗,并要用清水彻底漂洗干净;2、餐具放入消毒柜消毒时按照正确的方法消毒,温度和时长要达到要求;3、保持店内卫生清洁,做好防蝇防尘措施。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湖市场监管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十五、郑州松茂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消毒的骨碟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6日对郑州松茂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消毒的(产品名称:骨碟;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5年9月6日;质量等级:/)餐饮具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松茂餐饮连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当事人表示将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店消毒的盘子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清洗消毒环节的问题,清洗不彻底以及消毒温度过低或者是消毒时长过短导致的。其整改措施为:1、餐具使用后认真清洗,并要用清水彻底漂洗干净;2、餐具放入消毒柜消毒时按照正确的方法消毒,温度和时长要达到要求;3、保持店内卫生清洁,做好防蝇防尘措施。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湖市场监管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十六、新郑市辛店镇喜临门超市销售的龙眼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8月7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新郑市辛店镇喜临门超市销售的龙眼(购进日期:2025年8月5日)进行抽检,委托食药环检验研究院(山东)集团有限公司检验。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新郑市辛店镇喜临门超市送达了电子版《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法定期限内,新郑市辛店镇喜临门超市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申请复检。
经调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结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指导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过分析,新郑市辛店镇喜临门超市在采购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采购的产品本身不合格。目前该公司制定了整改措施,完成整改。
十七、新郑市睦邻百货零售超市经营的长豆角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8月15日,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对新郑市睦邻百货零售超市销售的长豆角(购进日期2025年8月14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委托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经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噻虫胺等农药、杀虫剂。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违规使用农药、杀虫剂等产品造成涉案产品抽检不合格。当事人现场能够提供涉案批次产品供货商营业执照打印件、购进票据打印件、涉案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落实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对此没有主观过错。结合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指导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积极召回产品,开展原因分析。经排查,涉案长豆角中的噻虫胺项目不合格是由于种植环节过度使用农药造成的农药残留问题。以后当事人将进一步加强落实进货查验义务,避免此类情况出现。
十八、新郑市新建办吴梵食品店经营的牛肉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21日对新郑市新建办吴梵食品店经营的牛肉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牛肉中的克伦特罗项目(实测值 2.31μ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新建办吴梵食品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吴文成涉嫌销售添加克伦特罗的牛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销售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当事人表示将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我局已向新郑市公安局移送该案件。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店销售的牛肉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购进环节的问题,未按照规定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未按照规定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导致的。其整改措施为:严格按照规定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做好进销记录。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建市场监管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十九、新郑市喜文喜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青茄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10日,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郑市喜文喜商贸有限公司采购的青茄子进行监督抽检,委托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5年10月30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收到检验报告(No:F2025101020859),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经营单位新郑市喜文喜商贸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和异议申请。经调查,当事人提供有涉案批次青茄子的供货方身份证明照片打印件、检测报告单、进货票据等证据材料。经当事人原因分析,涉案青茄子中的噻虫胺项目不合格是由于种植环节过度使用农药造成的农药残留问题。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落实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对此没有主观过错。结合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指导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要求当事人排查原因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收到报告后及时公示有关产品信息并制定消费调解措施,同时制定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和严把食品采购关等整改措施。
二十、新郑市龙湖镇姚记私房菜饭店经营的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14日对新郑市龙湖镇姚记私房菜饭店经营的姜(购进日期2025年8月13日)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龙湖镇姚记私房菜饭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提供有涉案批次姜的供货方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姜检测报告单、进货票据等证据材料。经当事人原因分析,涉案姜中的噻虫嗪项目不合格是由于种植环节过度使用农药造成的农药残留问题。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落实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对此没有主观过错。结合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指导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要求当事人排查原因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收到报告后及时公示有关产品信息并制定消费调解措施,同时制定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和严把食品采购关等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