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平台涉及我辖区20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郑市龙湖镇彼酷哩饭店锦艺城店消毒的餐盘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于2025年8月21日对新郑市龙湖镇彼酷哩饭店锦艺城店使用的“餐盘”进行抽样,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的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龙湖镇彼酷哩饭店锦艺城店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商家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进行整改。该商家使用的餐碗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由于消毒柜消毒温度及时间不彻底,存在卫生死角以及员工个人卫生操作不规范.该商家立即进行整改:一、立即停用与全面消杀1.立即封存并停止使用所有已消毒待用的餐具。2.对所有餐具(包括后厨用具)进行重新彻底清洗,并联系专业保洁公司使用符合标准的消毒剂进行集中深度消毒处理。3.在整改验收合格前,优先使用符合一次性卫生标准的餐具替代(已使用),确保顾客用餐安全。二、设备检修与升级1.联系设备厂家或专业维修人员,对所有餐具消毒设备(消毒柜、洗碗机等)进行全面检测、校准和维修,对不符合要求的零部件(如灯管、加热管、温控器等)立即更换。2.计划在[日期前]完成对所有消毒设备的性能验证,确保其能稳定达到国家规定的消毒标准(如热力消毒温度≥120℃,时间≥10分钟等),并建立设备每日使用前检查记录。三、制度流程重建与强化1.修订完善制度:重新修订《餐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细化每一步操作标准、时间、温度要求及责任人,制定清晰的标准化作业流程图,张贴于洗消区域醒目位置。2.严格执行流程:强制要求所有餐具必须遵循“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步骤,严禁简化。消毒后的餐具立即放入专用密闭、清洁的保洁柜内,防止二次污染。3.设立专人专岗:指定责任心强的员工专职负责餐具洗清工作,明确其职责与权限。新郑市龙湖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商家整改到位。
二、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郑州第十七分店消毒的餐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于2025年8月22日对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郑州第十七分店使用的“餐碗”进行抽样,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的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郑州第十七分店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商家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进行整改。该商家使用的餐碗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由于消毒柜消毒温度及时间不彻底,存在卫生死角以及员工个人卫生操作不规范.该商家立即进行整改:一、立即停用与全面消杀1.立即封存并停止使用所有已消毒待用的餐具。2.对所有餐具(包括后厨用具)进行重新彻底清洗,并联系专业保洁公司使用符合标准的消毒剂进行集中深度消毒处理。3.在整改验收合格前,优先使用符合一次性卫生标准的餐具替代(已使用),确保顾客用餐安全。二、设备检修与升级1.联系设备厂家或专业维修人员,对所有餐具消毒设备(消毒柜、洗碗机等)进行全面检测、校准和维修,对不符合要求的零部件(如灯管、加热管、温控器等)立即更换。2.计划在[日期前]完成对所有消毒设备的性能验证,确保其能稳定达到国家规定的消毒标准(如热力消毒温度≥120℃,时间≥10分钟等),并建立设备每日使用前检查记录。三、制度流程重建与强化1.修订完善制度:重新修订《餐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细化每一步操作标准、时间、温度要求及责任人,制定清晰的标准化作业流程图,张贴于洗消区域醒目位置。2.严格执行流程:强制要求所有餐具必须遵循“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步骤,严禁简化。消毒后的餐具立即放入专用密闭、清洁的保洁柜内,防止二次污染。3.设立专人专岗:指定责任心强的员工专职负责餐具洗清工作,明确其职责与权限。新郑市龙湖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商家整改到位。
三、郑州苗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消毒的餐盘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于2025年8月21日对郑州苗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使用的“餐盘”进行抽样,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的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苗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商家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进行整改。该商家使用的餐碗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由于消毒柜消毒温度及时间不彻底,存在卫生死角以及员工个人卫生操作不规范.该商家立即进行整改:一、立即停用与全面消杀1.立即封存并停止使用所有已消毒待用的餐具。2.对所有餐具(包括后厨用具)进行重新彻底清洗,并联系专业保洁公司使用符合标准的消毒剂进行集中深度消毒处理。3.在整改验收合格前,优先使用符合一次性卫生标准的餐具替代(已使用),确保顾客用餐安全。二、设备检修与升级1.联系设备厂家或专业维修人员,对所有餐具消毒设备(消毒柜、洗碗机等)进行全面检测、校准和维修,对不符合要求的零部件(如灯管、加热管、温控器等)立即更换。2.计划在[日期前]完成对所有消毒设备的性能验证,确保其能稳定达到国家规定的消毒标准(如热力消毒温度≥120℃,时间≥10分钟等),并建立设备每日使用前检查记录。三、制度流程重建与强化1.修订完善制度:重新修订《餐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细化每一步操作标准、时间、温度要求及责任人,制定清晰的标准化作业流程图,张贴于洗消区域醒目位置。2.严格执行流程:强制要求所有餐具必须遵循“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步骤,严禁简化。消毒后的餐具立即放入专用密闭、清洁的保洁柜内,防止二次污染。3.设立专人专岗:指定责任心强的员工专职负责餐具洗清工作,明确其职责与权限。新郑市龙湖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商家整改到位。
四、新郑市贝莱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消毒的小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于2025年8月21日对新郑市贝莱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小碗”进行抽样,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的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贝莱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五、新郑市万佳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时代广场店经营的芹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8月26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郑市万佳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时代广场店经营的芹菜(购进日期:2025年8月25日)进行监督抽检,委托食药环检验研究院(山东)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验。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万佳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时代广场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查,2025年8月25日,新郑市万佳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时代广场店从中牟县万邦市场A11区17号程菊香处购进不合格芹菜83.5kg,以1.98元-4.56元的价格全部售出,货值金额163.91元。库存0公斤,召回0公斤。
当事人提供有涉案批次芹菜的购进凭证、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供货商签名的证明材料等证据材料。经当事人原因分析,涉案芹菜中的毒死蜱项目不合格是由于种植环节使用农药不当导致的。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落实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对此没有主观过错。结合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指导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该企业经营的芹菜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种植环节销售时使用防腐剂不当所致。其整改措施为:1、继续做好进货检验工作,并索要留存当批次检验合格证明;2、加强从业人员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学习。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企业整改到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调查,该企业经营的不合格芹菜是从中牟县万邦市场A11区17号程菊香处购进的,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已将相关材料移送中牟县市场监管局。
六、河南宅乐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撕麻椒鸡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21日对河南宅乐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名称:手撕麻椒鸡、商标:图文商标、规格型号:750g/袋、生产日期:2025-08-20)食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宅乐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河南宅乐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0日生产手撕麻椒鸡产品171.25公斤,售出171.25公斤,售价38.11元/公斤,库存0公斤,召回0公斤,货值6526.50元。
当事人河南宅乐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2025年12月3日,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当事人系小微市场主体,具有《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5版)》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具有市场监管总局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关于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的特别规定和清单列明的情形,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5版)》第二十二条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以减轻处罚。
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671.75元;2、罚款495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企业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该企业生产的手撕麻椒鸡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生产环节工器具消毒不彻底。其整改措施为:1、加强员工生产时的工器具消毒意识培训;2、品控部门介入,加强微生物涂抹的频率,以便管控;3、继续严格落实出库查验义务和严把食材采购关。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企业整改到位。
七、新郑市辛店镇老百姓生活超市经营的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8月8日,郑州市市场监管局委托食药环检验研究院(山东)集团有限公司对新郑市辛店镇老百姓生活超市销售的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上述姜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辛店镇老百姓生活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经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的姜,并非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贯彻行政处罚法“无过错不处罚”的规定精神,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向当事人供货的商户缺乏食品安全意识,应及时更换供货商户,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整改:1、组织全体店员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2、更换供货商户。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商户整改到位。
八、河南佳荣华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于2025年8月13日对钟楼区永红好美佳超市经营的软麻花(红豆味)(面包)(标称生产者:河南佳荣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年8月1日)进行监督抽检,委托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2025年9月9日,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0487g/kg)。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佳荣华食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申请,异议申请不认可。
经调查,2025年8月1日,当事人生产上述软麻花(红豆味)面包成品9箱,每箱30袋,每袋180克,生产成本为每箱78元。2025年8月3日,当事人以每箱84元的价格将上述食品全部售出,得款756元,违法所得756元。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实施召回,未召回涉案批次食品。
当事人河南佳荣华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0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市监处罚〔2025〕374 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 756 元;2、罚款 45000 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企业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经原因排查,从配料记录可看出该公司在生产该产品时没有添加柠檬黄,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是因为产品表面面包糠含有柠檬黄,属于原料带入。由于印制包装时的疏忽,产品配料表中漏印了配料面包屑(面包、学,食,众看出我们产品表面的糠),但从我们产品实物图片确裹有一层面包糠。针对标签纠正,重新印制。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商户整改到位。
九、新郑市领甄超市经营的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8月18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郑市领甄超市经营的姜(购进日期:2025年8月18日)进行监督抽检,委托食药环检验研究院(山东)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验。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领甄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2025年8月18日,新郑市领甄超市从标果工厂平台的郑州启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姜11kg,售价13元/kg,售出11kg,货值金额143元。库存0公斤,召回0公斤。
当事人提供有涉案批次姜的购进凭证、供货商许可证明材料,未提供出合格证明文件、进货查验记录等证明材料。经当事人原因分析,涉案姜中的噻虫胺项目不合格是由于种植环节使用农药不当造成的农药残留问题。该店作为食品经营者,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该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立案调查。经核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该超市表示将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该店经营的姜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应该是在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不当所致。其整改措施为:购进农产品时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要留存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当批次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加强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学习。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超市整改到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调查,该超市经营的不合格姜是从郑州启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处购进的,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已将相关线索材料移送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新郑市后屯鑫百惠日用百货店经营的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8月20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郑市后屯鑫百惠日用百货店经营的姜(购进日期:2025年8月19日)进行监督抽检,委托食药环检验研究院(山东)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验。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后屯鑫百惠日用百货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2025年8月19日,新郑市后屯鑫百惠日用百货店从新郑市现清蔬菜批发部购进不合格姜15kg,售价15.98元/kg,售出15kg,货值金额239.70元。库存0公斤,召回0公斤。
新郑市后屯鑫百惠日用百货店提供有涉案批次姜的购进凭证、供货商营业执照等证据材料。经该店原因分析,涉案姜中的噻虫胺项目不合格是由于种植环节使用农药不当造成的农药残留问题。该店作为食品店经营者,落实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对此没有主观过错。结合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指导意见,该店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该企业经营的姜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应该是在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不当所致。其整改措施为:继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要留存当批次检验合格证明,加强从业人员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学习。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企业整改到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调查,该店经营的不合格姜是从新郑市现清蔬菜批发部购进的。经对新郑市现清蔬菜批发部核查,该店购进涉案批次姜时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对新郑市现清蔬菜批发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的违法行为,已给予警告处罚。
十一、新郑市冰煜轩百货店经营的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8月26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郑市冰煜轩百货店经营的姜(购进日期:2025年8月23日)进行监督抽检,委托食药环检验研究院(山东)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验。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冰煜轩百货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2025年8月23日,新郑市冰煜轩百货店从新郑市现清蔬菜批发部购进不合格姜11.5kg,售价11.96元/kg,售出11.5kg,货值金额137.5元。库存0公斤,召回0公斤。
新郑市冰煜轩百货店提供有涉案批次姜的购进凭证、供货商营业执照等证据材料。经该店原因分析,涉案姜中的噻虫胺项目不合格是由于种植环节使用农药不当造成的农药残留问题。该店作为食品店经营者,落实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对此没有主观过错。结合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指导意见,该店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该企业经营的姜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应该是在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不当所致。其整改措施为:继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要留存当批次检验合格证明,加强从业人员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学习。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企业整改到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调查,该店经营的不合格姜是从新郑市现清蔬菜批发部购进的。经对新郑市现清蔬菜批发部核查,该店购进涉案批次姜时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对新郑市现清蔬菜批发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的违法行为,已给予警告处罚。
十二、新郑市新烟路欣盛购物超市经营的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8月21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郑市新烟路欣盛购物超市经营的姜(购进日期:2025年8月19日)进行监督抽检,委托食药环检验研究院(山东)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验。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新烟路欣盛购物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超市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2025年8月19日,新郑市新烟路欣盛购物超市从中牟万邦市场中牟县李军生姜商行购进不合格姜13kg,售价11.96元/kg,售出13kg,货值金额150.4元。库存0公斤,召回0公斤。
新郑市新烟路欣盛购物超市提供有涉案批次姜的购进凭证、供货商营业执照等证据材料,未查验合格证明材料,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该超市原因分析,涉案姜中的噻虫胺项目不合格是由于种植环节使用农药不当造成的农药残留问题。该超市作为食品店经营者,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该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立案调查。经核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该超市表示将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超市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该企业经营的姜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应该是在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不当所致。其整改措施为:继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要留存当批次检验合格证明,加强从业人员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学习。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企业整改到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调查,该超市经营的不合格姜是从中牟万邦市场中牟县李军生姜商行购进的,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已将相关线索材料移送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三、郑州市屹铭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甜椒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8月22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郑州市屹铭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甜椒(购进日期:2025年8月21日)进行监督抽检,委托食药环检验研究院(山东)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验。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屹铭商贸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2025年8月21日,郑州市屹铭商贸有限公司从中牟万邦市场郑州石磊农产品有限公司购进不合格甜椒5kg,售价11.98元/kg,售出5kg,货值金额54.70元。库存0公斤,召回0公斤。
中牟万邦市场郑州石磊农产品有限公司提供有涉案批次甜椒的购货凭证、供货商营业执照等证据材料,未查验合格证明材料。经该公司原因分析,涉案甜椒中的噻虫胺项目不合格是由于种植环节使用农药不当造成的农药残留问题。该公司作为食品店经营者,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该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立案调查。经核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该公司表示将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该企业经营的甜椒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应该是在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不当所致。其整改措施为:继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要留存当批次检验合格证明,加强从业人员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学习。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企业整改到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调查,该店经营的不合格甜椒是从中牟万邦市场郑州石磊农产品有限公司购进的,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已将相关线索材料移送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四、新郑市陶文路百佳便利店经营的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8月18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郑市陶文路百佳便利店经营的姜(购进日期:2025年8月27日)进行监督抽检,委托食药环检验研究院(山东)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验。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陶文路百佳便利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2025年8月27日,新郑市陶文路百佳便利店从河南万邦国际农产品物流城小王(联系电话:15038267241)处购进姜17kg,售价13.98元/kg,售出17kg,货值金额237.66元。库存0公斤,召回0公斤。
当事人提供有涉案批次姜的购进凭证,未提供出供货商许可证明材料和合格证明文件等证明材料。经当事人原因分析,涉案姜中的噻虫胺项目不合格是由于种植环节使用农药不当造成的农药残留问题。该店作为食品经营者,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该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立案调查。经核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该超市表示将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该店经营的姜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应该是在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不当所致。其整改措施为:购进农产品时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要留存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当批次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加强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学习。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超市整改到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调查,该超市经营的不合格姜是从河南万邦国际农产品物流城小王(联系电话:15038267241)处购进的,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已将相关线索材料移送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五、新郑市康振百货超市经营的芹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8月21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郑市康振百货超市经营的芹菜(购进日期:2025年8月21日)进行监督抽检,委托食药环检验研究院(山东)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验。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康振百货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超市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2025年8月21日,新郑市康振百货超市从新郑市龙湖镇河南绿圃生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购进不合格芹菜5.75kg,售价10元/kg,除去损耗和自用,售出2.79kg,货值金额27.9元。库存0公斤,召回0公斤。
新郑市康振百货超市提供有涉案批次芹菜的购进凭证、供货商营业执照等证据材料。经该超市原因分析,涉案芹菜中的辛硫磷项目不合格是由于种植环节使用农药不当造成的农药残留问题。该超市作为食品店经营者,落实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对此没有主观过错,结合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指导意见,该店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超市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该店经营的芹菜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应该是在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不当所致。其整改措施为:继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要留存当批次检验合格证明,加强从业人员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学习。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店整改到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调查,该店经营的不合格芹菜是从新郑市龙湖镇河南绿圃生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购进的。经对新郑市龙湖镇河南绿圃生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核查,该店购进涉案批次芹菜时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对河南绿圃生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的违法行为,已给予警告处罚。
十六、新郑市冰爽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冰爽包装饮用水”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09-15组织委托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对新郑市山外人家桶装水销售店经营的“冰爽包装饮用水”(制造商:新郑市冰爽饮品有限公司、规格:18.9L、生产日期:2025-09-14)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冰爽饮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新郑市冰爽饮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4日生产“冰爽包装饮用水”产品320桶。并以0.8元/桶(不含桶)的价格将上述产品全部售出,得款256元。
当事人生产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的冰爽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4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市监处罚[2024]369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56元;2、罚款4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企业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该企业生产的“冰爽包装饮用水”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水桶清洗环节二氧化氯消毒剂投放量不足、消毒时长不够,水桶消毒不彻底。其整改措施为:1、加强设备清洗维护,增加清洗频次;2、活性炭、反渗透膜、臭氧、紫外线等过滤、消毒环节严格按规定要求操作;3、增加盛装容器清洗、消毒频次及标准;4、加强人员岗位培训,提高安全意识;5、严格执行出厂检验项目,定期委托送检。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企业整改到位。
十七、新郑市中华北路家味道饭店清洗消毒的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9月12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郑市中华北路家味道饭店清洗消毒的(产品名称:小碗、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5-09-12、质量等级/)进行监督抽检,委托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中华北路家味道饭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现场检查时表示放弃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当事人表示将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企业消毒的小碗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1、清洗不彻底;2、消毒环节的问题:消毒温度过低或者是消毒时长过短导致的。其整改措施为:1、餐具使用后认真清洗,并要用清水彻底漂洗干净;2、餐具放入消毒柜消毒时按照正确的方法消毒,温度和时长要达到要求;3、保持店内卫生清洁,做好防蝇防尘措施。新郑市新华市场监管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十八、新郑市北区见山餐饮店消毒的餐具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9日对新郑市北区见山餐饮店消毒的(产品名称:碗、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5-9-9、质量等级:/)餐饮具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北区见山餐饮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当事人表示将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店消毒的碗不合格,经排查原因应为应为餐具清洗消毒不到位所致。其整改措施为:一、消毒柜的检查,对消毒设备进行全面检查。二、制定设备维护计划,定期清洁保养。三、规范操作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四、组织员工培训。新郑市新烟市场监管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十九、新郑市大哥远餐饮饭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大葱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2日对新郑市大哥远餐饮饭店(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大葱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大葱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大哥远餐饮饭店(个体工商户)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当场明确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不申请复检。当事人当场提供了上述大葱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材料。经原因分析,涉案批次大葱噻虫嗪检验结论不合格是由于种植过程造成的。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有合格证明材料,对此没有主观过错。结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指导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单 位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新郑市大哥远餐饮饭店(个体工商户)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该店经营的大葱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1、大葱噻虫嗪经检验不合格,应为种植环节造成,非该店原因。2、该店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本批次大葱不合格该店没有主观过错。新郑市市场监管局新烟市场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店整改到位。
二十、郑州茗荷实业有限公司消毒的餐具盘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3日对郑州茗荷实业有限公司消毒的(产品名称:盘子、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5-9-3、质量等级:/)餐饮具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茗荷实业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当事人表示将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店消毒的盘子不合格,经排查原因应为应为餐具清洗消毒不到位所致。其整改措施为:一、增长餐具消毒时间。二、强化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烟市场监管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