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平台涉及我辖区17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郑市薛店镇聚香烙馍村消毒的小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09月09日对新郑市薛店镇聚香烙馍村消毒的(产品名称:小碗、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5-09-09、质量等级:/)餐饮具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薛店镇聚香烙馍村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当事人表示将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饭店消毒的小碗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清洗环节的问题,未用清水彻底清洗小碗,导致洗洁精残留。其整改措施为:1、餐具使用后认真清洗,并要用清水彻底漂洗干净;2、餐具放入消毒柜消毒时按照正确的方法消毒,温度和时长要达到要求;3、保持店内卫生清洁,做好防蝇防尘措施。新郑市薛店镇市场监管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二、郑州新捞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十七分公司消毒的餐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8月7日对郑州新捞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十七分公司消毒的(产品名称:碗、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5-8-7、质量等级:/)餐饮具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9月3日对郑州新捞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十七分公司消毒的(产品名称:盘子、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5-9-3、质量等级:/)餐饮具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对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8月7日对其消毒的(产品名称:碗、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5-8-7、质量等级:/)餐饮具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申请了复检,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一致。当事人对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9月3日对其消毒的(产品名称:盘子、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5-9-3、质量等级:/)餐饮具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当事人表示将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店消毒的碗和盘子不合格,经排查原因应为应为餐具清洗消毒不到位所致。其整改措施为:一、培训员工清洗餐具按标准加入洗涤剂。二、对清水池也进行涮洗。三、消毒柜内部定期清扫消毒。四、消毒时间不低于30分钟。五、严格落实餐具清洗消毒流程等整改措施。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烟市场监管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三、新郑市遇西湖餐饮店消毒的餐具小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3日对新郑市遇西湖餐饮店消毒的(产品名称:小碗、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5-9-3、质量等级:/)餐饮具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遇西湖餐饮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当事人表示将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店消毒的小碗不合格,经排查原因应为应为餐具清洗消毒不到位所致。其整改措施为:一、增长餐具消毒时间。二、强化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烟市场监管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四、新郑市振铎面馆消毒的餐具盘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5日对新郑市振铎面馆消毒的(产品名称:盘子、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5-9-5、质量等级:/)餐饮具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振铎面馆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当事人表示将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店消毒的餐具盘子不合格,经排查原因应为应为餐具清洗消毒不到位所致。其整改措施为:一、增长餐具消毒时间。二、强化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烟市场监管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五、新郑市李不炒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消毒的餐具小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6日对新郑市李不炒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消毒的(产品名称:小碗、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5-9-6、质量等级:/)餐饮具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李不炒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当事人表示将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店消毒的餐具小碗不合格,经排查原因应为应为餐具清洗消毒不到位所致。其整改措施为:一、增长餐具消毒时间。二、强化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烟市场监管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六、新郑市粮园创业饭店(个体工商户)消毒的餐具小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5日对新郑市粮园创业饭店(个体工商户)消毒的(产品名称:小碗、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5-9-5、质量等级:/)餐饮具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粮园创业饭店(个体工商户)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当事人表示将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店消毒的餐具小碗不合格,经排查原因应为应为餐具清洗消毒不到位所致。其整改措施为:一、消毒柜专人负责。二、增长餐具消毒时间。三、严格落实所有餐具符合消毒规范等整改措施。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烟市场监管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七、新郑市毛园邻邦便利店经营的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8月27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郑市毛园邻邦便利店经营的姜(购进日期:2025年8月27日)进行监督抽检,委托食药环检验研究院(山东)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验。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毛园邻邦便利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2025年8月27日,新郑市毛园邻邦便利店从新郑市梨河镇三里岗批发市场张二民处购进姜5kg,售价11.6元/kg,售出5kg,货值金额58元。库存0公斤,召回0公斤。
当事人提供有涉案批次姜时未留存进货票据,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证明材料。经当事人原因分析,涉案姜中的噻虫胺项目不合格是由于种植环节使用农药不当造成的农药残留问题。该店作为食品经营者,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该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立案调查。经核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该店表示将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该店经营的姜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应该是在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不当所致。其整改措施为:在购进农产品时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要留存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当批次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加强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学习。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店整改到位。
八、新郑市毛园邻邦便利店经营的香蕉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8月27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郑市毛园邻邦便利店经营的香蕉(购进日期:2025年8月27日)进行监督抽检,委托食药环检验研究院(山东)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验。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毛园邻邦便利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2025年8月18日,新郑市毛园邻邦便利店从新郑水果批发市场王喜建处购进香蕉10公斤,售价5.16元/kg,售出10kg,货值金额51.6元。库存0公斤,召回0公斤。
当事人提供有涉案批次香蕉未留存进货票据,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证明材料。经当事人原因分析,涉案香蕉中的吡虫啉项目不合格是由于种植环节使用农药不当造成的农药残留问题。该店作为食品经营者,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该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立案调查。经核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该店表示将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该店经营的香蕉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应该是在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不当所致。其整改措施为:在购进农产品时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要留存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当批次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加强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学习。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店整改到位。
九、新郑市郑韩路百盛城市便利店的龙眼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8月21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郑市郑韩路百盛城市便利店经营的龙眼(购进日期:2025年8月31日)进行监督抽检,委托食药环检验研究院(山东)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验。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郑韩路百盛城市便利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2025年8月31日,新郑市郑韩路百盛城市便利店从河南万邦国际农产品物流园B17区1-5号金果苑处购进不合格龙眼2件(12.2kg),售价25.8元/kg,除去损耗售出9.53kg,货值金额245.8元。库存0公斤,召回0公斤。
新郑市郑韩路百盛城市便利店提供有涉案批次龙眼的购进凭证、合格证明、进货查验记录等证据材料,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经该店原因分析,涉案龙眼中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是由于种植后使用二氧化硫不当造成的农药残留问题。该店作为食品店经营者,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该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立案调查。经核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该店表示将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该企业经营的龙眼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应该是在种植后使用二氧化硫不当造成的。其整改措施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要留存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材料、当批次检验合格证明,加强从业人员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学习。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企业整改到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调查,该店经营的不合格龙眼是从河南万邦国际农产品物流园B17区1-5号金果苑购进的,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已将相关线索材料移送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河南德利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肉松饼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8月18日,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江苏国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太仓市浮桥镇庄孜商店经营的肉松饼(标称制造商:河南德利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06-04)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为:XBJ25320585924645003),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CFU/g;标准指标:n=5,c=2,m=10,M=102;实测值:3.6×102,3.4×102,3.5×102,2.4×102,3.1×102)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CTST/C202504030245F)。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德利园食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2025年6月4日生产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的肉松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2.罚款4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企业收到报告后原因排查如下:员工去卫生间后未清洗消毒。整改情况:加强员工培训,按操作规范要求进行生产,建立奖惩制度。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企业整改到位。
十一、河南融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的小米椒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4日对河南融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的小米椒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小米椒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融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当场明确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不申请复检。当事人当场提供了上述小米椒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销货清单及合格证明材料。经原因分析,该批次小米椒毒死蜱检验结论不合格是种植过程造成的。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有合格证明材料对此没有主观过错。结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指导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单 位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河南融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该公司经营的小米椒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1、小米椒毒死蜱经检验不合格,应为种植环节造成,非该公司原因。2、该公司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本批次小米椒不合格该公司没有主观过错。新郑市市场监管局新烟市场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公司整改到位。
十二、新郑市北区志诚优果水果店经营的佳农香蕉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7日对新郑市北区志诚优果水果店经营的佳农香蕉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佳农香蕉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北区志诚优果水果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当场明确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不申请复检。当事人当场提供了上述佳农香蕉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门店配送单及合格证明材料。经原因分析,该批次佳农香蕉噻虫嗪检验结论不合格是由于种植过程造成的。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有合格证明材料,对此没有主观过错。结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指导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单位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新郑市北区志诚优果水果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召回措施。该店经营的佳农香蕉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1、该批次佳农香蕉噻虫嗪经检验不合格,应为种植环节造成,非该店原因。2、该店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该批次佳农香蕉不合格该店没有主观过错。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店整改到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调查核实,因该批次不合格佳农香蕉供货方郑州诚信志远果业(集体)有限公司的登记的住所为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新华路508号水果区A-1,不属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已将该案违法线索移送新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十三、新郑市北区爱的相约饭店消毒的餐具小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6日对新郑市北区爱的相约饭店消毒的(产品名称:小碗、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5-9-6、质量等级:/)餐饮具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北区爱的相约饭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当事人表示将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店消毒的餐具小碗不合格,经排查原因应为餐具清洗不彻底所致。其整改措施为:一、对员工进行培训,彻底熟悉餐具清洗消毒工作的流程并严格落实。二、加强落实清洗消毒检查验收等整改措施。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烟市场监管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十四、新郑市同乐路牛七娘火锅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消毒的餐具勺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17日对新郑市同乐路牛七娘火锅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消毒的(产品名称:勺子、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5-10-17、质量等级:/)餐饮具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同乐路牛七娘火锅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当事人表示将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店消毒的勺子不合格,经排查原因应为应为餐具清洗消毒不到位所致。其整改措施为:一、加强店内餐饮具清洗消毒,登记消毒时间。二、组织全体员工开展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新郑市新烟市场监管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十五、新郑市老贾蔬菜店经营的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9月5日,郑州市市场监管局委托食药环检验研究院(山东)集团有限公司对新郑市老贾蔬菜店销售的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上述姜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老贾蔬菜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经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的姜,并非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贯彻行政处罚法“无过错不处罚”的规定精神,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向当事人供货的商户缺乏食品安全意识,应及时更换供货商户,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整改:1、组织全体店员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2、更换供货商户。
十六、新郑市辛店镇惠民百货部经营的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9月4日,郑州市市场监管局委托食药环检验研究院(山东)集团有限公司对新郑市辛店镇惠民百货部销售的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上述姜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辛店镇惠民百货部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经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的姜,并非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贯彻行政处罚法“无过错不处罚”的规定精神,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向当事人供货的商户缺乏食品安全意识,应及时更换供货商户,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整改:1、组织全体店员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2、更换供货商户。
十七、新郑市龙湖镇醉巴鲜烤鱼饭店锦艺城店消毒的方盘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必维信诺(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4日对新郑市龙湖镇醉巴鲜烤鱼饭店锦艺城店使用的“方盘”进行抽样,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的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龙湖镇醉巴鲜烤鱼饭店锦艺城店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材料,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商家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进行整改。该商家使用的碗不合格经排查原因为:消毒设备维护不当,操作流程不规范以及员工个人操作不规范,新郑市龙湖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该商家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