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鲁02执967号之二;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鲁02执967号之二及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侯建芳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金城路北侧,房屋所有权证号:0601017055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赵凤梅(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