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84执2313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84执2313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张丽娟名下位于新郑市新建南路东侧炎黄花园1号楼东单元201(房屋所有权证号:1401000728)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王文宾(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张丽娟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