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二)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重新审查发证的;(四)企业依法终止的;”之规定,经核查,以下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须依法予以公告注销。
1.郑州紫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壹佰贰拾陆大药房(注销原因: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未延续)
2.新郑市众人星大药房有限公司(注销原因:营业执照已注销)
3.新郑市杏林堂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注销原因:营业执照已注销)
4.新郑市人合堂中西药房(注销原因: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未延续)
5.新郑市同春堂药店(注销原因: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未延续)
6.河南省益佳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益寿堂店(注销原因: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未延续)
7.河南省康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新郑隆府新城店(注销原因: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未延续)
8.河南珍医堂民生大药房有限公司彭庄店(注销原因: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未延续)
联系电话:69972733
202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