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0192执5666号之二;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0192执5666号及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刘占召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文昌路58号悦府·海棠公馆16号楼2单元1201(不动产权证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40216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胡甲斌(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刘占召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