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豫0184执2713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豫0184执2713号和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泰山路南侧、107国道东侧金立方小区1号楼1单元1019(原产权证号为:豫(2024)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7218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申请人刘秋房(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