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0205执1610号之三;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0205执1610号之二及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郑州华南城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三路北侧、商贸路东侧华南城5B区1单元1518(不动产权证号: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14287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杨兴海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郑州华南城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