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豫0184执恢298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豫0184执恢298号之二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位于龙湖镇华南城二路南侧、求实路东侧郑州华南城9A区号楼3-4层3415(原不动产权证书号:C1601003935)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申请人刘洁(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