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0105执17663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0105执17663号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卢娅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文昌路61号正商·瑞钻13号楼2单元601(不动产权证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22165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党鹏(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卢娅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