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1081执恢212号;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豫1081执恢212号及禹州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郑州市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137号中央公园11号楼1单元1404(原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56634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连新华(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