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广成亿商贸有限公司、高伟强:
本局于2026年5月12日依法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市监处罚〔2026〕02-1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市监处罚〔2026〕02-1号),内容是:本局根据其他部门移送依法于2025年9月4日对当事人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立案调查。因当事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我局于2021年7月7日、2022年7月11日、2023年7月11日、2024年7月8日、2025年7月8日决定将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我局于2023年7月9日决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0日在新郑市城关乡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对当事人登记住所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因拆迁该住址不存在,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通过拨打当事人登记时预留的法定代表人电话无法接通;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配合调查,公告期限未联系到法定代表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关于"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到本局领取《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市监处罚〔2026〕02-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先向新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梁玉宁 杨栋 联系电话:0371-62665020联系地址:新郑市人民路中段159号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