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社监察催字〔2025〕第3-044号
河南大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拒不按照我局于2025年7月8日对你公司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新人社监察令字[2025]第3-044号)整改,本机关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2025年9月1日对你(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人社监察罚决字[2025]第3-044号,要求你单位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到新郑市内中国银行将罚款玖仟元(¥:9000.00)缴至(户名:新郑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252012845566;开户行:中国银行新郑人民路支行;备注:VA00006),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催告如下:
1. 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玖仟元(¥9000.00)以及加处罚款玖仟元(¥9000.00),共计壹万捌仟元(¥18000.00)。
2.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新郑市人民路277号 邮编:451150
联系人:马帅 侯志刚 电话:0371-60293216
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