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社监察询通字〔2026〕第3-012号
新乡市厚德劳务有限公司: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调查你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
请你单位于三日内派员来我单位接受询问,来人需持身份证原件和单位委托书(请注明委托权限)并提供以下相关书面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你公司在新郑市孟庄镇九珑台项目施工时与发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加盖公章);
3、你公司在新郑市孟庄镇九珑台项目施工时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所编制的工资支付表以及刘国立班组工资支付台账(加盖公章)。
如逾期不按本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销毁证据的,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地址:新郑市人民路277号
邮编:451100
联系电话:0371-60293216
劳动保障监察员签名:马 帅 执法证号:16-Z01432
侯志刚 执法证号:16-Z01746
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