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01执恢207号之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01执恢207号之一以及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杜娟名下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北侧、鸿鹄路西侧中州·金秋乐园1号楼3单元603不动产权证号: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28112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刘丹丹(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