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因保管不善,将13030002364的他项权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上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
2026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