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梦辉:
为调查了解你涉嫌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有关情况,请于2026年6月17日17时00分前到新郑市龙湖镇祥安路龙湖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有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
请携带以下材料:
1、身份证等能证明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
2、大包装糖精钠供货商资质、检测报告、购进票据等材料
3、“卫星牌”糖精钠的销售前的检验报告等材料。
如你(单位)委托其他人员接受询问调查的,委托代理人应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办案人员:杨振杰、王文军 联系电话:0371-62490231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