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刘巧红,王成院因保管不善,将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35723号,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35724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遗失补证,现声明上述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巧红,王成院
202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