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豫0184执1264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豫0184执1264号以及新郑市人民法院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高自君名下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郑新路西侧,万庄路南侧宏基王朝·樱花园2号楼2单元1301不动产权证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23614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王炜炜(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