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0184执6893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0184执6893号以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王宁名下位于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137号中央公园9号楼1单元303不动产权证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3464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田凤娥(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