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豫0184执恢196号之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豫0184执恢196号以及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村镇郑新路686号正商·环湖春天26号楼1单元104不动产权证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57990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于爱敏(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