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0184执8029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0184执8029号以及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南侧21世纪国际城D区28号楼1单元601房屋所有权证号:1501028260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于黄剑(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