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豫0184执1849号之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豫0184执1849号之一及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张辽南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薛店镇世纪大道西侧华福国际生态城·华福御景4号楼2单元1004(房屋所有权证号:1601007512)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蔡真真(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张辽南的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