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祥龙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5月21日对你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一案进行立案调查,2026年5月21日对你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新人社监察询通字[2026]第3-013号,你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根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于3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报送新人社监察询通字[2026]第3-013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上要求你公司报送的材料。
请你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把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我单位。如果逾期拒不履行本限期整改指令书,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给予行政处罚。
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