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义务人:王志豪)因保管不善,将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证明第0092300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上述不动产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2026年07月09日